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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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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第215條!!
請問哪位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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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0-01 16:59 |
s88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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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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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
一、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之間,無犯意之聯絡。
二、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並非就犯罪行為分擔或共進。
三、僅利用者就行為負責。
四、非共犯。即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不成立犯罪。
五、於我國刑法並未予以明文承認,僅為解釋上之犯罪。

第 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只能將相關法律以及學理列出來 希望能有法律人能在實務上以及見解上分享出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6 02:54 |
i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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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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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說詳細一點嗎?你是指刑法215條會不會有存在間接正犯的可能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06 17:22 |
r02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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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就是215條是否有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07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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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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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個人見解
本條215 無成就間接正犯之可能
理由
從業務兩字可知
行為人要有一定之權限才得登載
行為人不可能藉由其他無權限之人去為登載不實之行為
他人並無此權限進行登載行為
究此
本人認為本條無成就間接正犯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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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7 23:4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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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間接正犯:

以犯罪支配論而言行為人利用事實或法律原因.於支配他人實施不法之行為.

此等行為人對整體犯罪過程中具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之地位或角色.而通常

被利用者不會成立犯罪.僅為單純之犯罪工具.此為最大之特色

2.以刑法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指行為人明知不實對此文書具有與其業務具有密切.關聯而為登載不實之行為損及公眾或他人者

3.本罪雖係為具有業務身分之人.惟.本罪非己手犯之構成要件.乃不真正己手犯之要件

可利用無身分關係之人而為登載不實之行為.故215有間接正犯之可能

個人淺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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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新絲路科技(股)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08 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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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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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筆者認為無間接正犯情形:
一、從事業務之人須要於職掌之業務下才成立犯罪。若為他人交付之不實之情形或為他人所利用,皆為與法條上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不符。
二、若為利用有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之人亦無業務職掌之事實,顯非從事業務之人。應非業務之罪才是。

以上為個人之淺見不知是否正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8 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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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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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見解不同

我還是不認為他會成立間接正犯!!!

試問
無身分關係之人哪會有登載的權限
所刊載的內容本無登載之權
何論本罪得成立間接正犯之可能


我不支持q8791042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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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8 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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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不用說不具身分關係之人哪會有登載的權限.連具身分關係之人欠缺故意都不會成立本罪

但是反過來.係有身分關係之人.利用他人不知情之情狀下.告知他人不實之事項.使他人登

載密切.關聯於自己業務之文書

如甲.乙同為業務.而甲意圖不法.且甲對明知不實之事項告知不知情之乙.使乙於業務上文

書登載不實

1.乙不知情.欠缺故意不成立215

2.甲於幕後利用他人之手而為登載不實之行為.且對此文書之作成於業務上具有密切.關聯性

故應成立215之間接正犯

3.若甲.乙為公務員之身分關係.則甲不必論215為應論以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上海 | Posted:2009-02-09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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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公務員登載文書皆改以電腦化
如果甲是承辦人要完成文書登載不一定在上班時間或上班地方
乙如對甲進行脅迫,或催眠,誤導,或對其家人如上行為(知帳號,密碼)進行
有沒可能成立間接正犯---想像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9 0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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