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一個純法理上的推論 - 任何商店皆不得禁止任何人自由進出消費?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312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8902058
級別:
小人物
x18
x31
分享:
▼
x
0
[討論] 一個純法理上的推論 - 任何商店皆不得禁止任何人自由進出消費?
商店在性質上為「對外開放」「非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何人將會或曾經進出、經過這裡無從得知)」之公共場合。在歐美人權發展的歷史上,只要是公共場合,管理人及司法、行政單位都不得限制任何人自由進出之權利,否則便涉及「歧視」,有違「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
未經住宅主人允許而擅進屋內構成侵入住宅罪,住宅主人應狹義的定義為房地產權狀上登記有名者(所以屋主的配偶也不是住宅主人,屋主可以請求公權力(警察)介入趕配偶出門),所以子女未經府母同意擅自帶同學朋友回家,父母應可對子女的同學朋友提出告訴;至若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09-03 22:53 |
Spsb
級別:
知名人士
x0
x33
分享:
▲
▼
別推論的那麼快~
先把商店為「公共場合」的理由講清楚~
「開放」跟「公共」是兩回事
先交代一下兩者的關連~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x
0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8-09-05 01:54 |
天長地久
級別:
小人物
x0
x8
分享:
▲
▼
1.商店雖基本上是所有客人都可進出, 但如店主人表明不歡迎某人時或為「會員制」時, 那特定之某人可能 成為被限制之特定對象, 如仍予強行進入, 仍可報警處理, 以其為私人財產故
2.續上點, 在性質上商店仍然為私人產業,其性質應與公園、公立建築物等公共財是大不同才對,更不能 以公共場論,更遑論用到-歧視及有違「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
x
0
[2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
2008-09-05 11:03 |
c8902058
級別:
小人物
x18
x31
分享:
▲
▼
總之店家要反對某人進入總要有個理由,至於其理由是否合法、合乎人權,自當視實際情況而論。有違反人權之虞那就申請大法官釋憲(店家要請警察趕人也要有法律依據,否則構成侵害)。基本上大部份的店家都是對外、對不特定之客人開放,若只專挑某些客人拒絕服務,豈無歧視之嫌疑。
當然,店家舉證該客人會妨礙店家營運故可為正當理由,但如果這個客人所為的行為與其他一般客人並無異...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店家有權拒絕某些客人消費,這是基於『契約形成自由』的法理,與其場合之性質倒是無關。
商店等同公共場合,這似乎是有法理及釋字可循的...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09-09 00:00 |
Spsb
級別:
知名人士
x0
x33
分享:
▲
妳要是真的想從法理推論,我認為妳的「理由」還是得充足一點。「總之」、「基本上」、「豈無」、「當然」、「似乎」,完全看不出在扯什麼。
不過如果妳只是在伸張言論自由,那倒沒什麼關係,請自便吧。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x
0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8-09-09 02:24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9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