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960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weet69112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疑問----衡平原則
1.請問法學的衡平原則除出現於民法外,還有何法適用呢?
2.民法中只要是出現"法院得斟酌...."就算是衡平原則?
例如:
民法第318條"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 | Posted:2008-09-02 20:33 |
jess9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個問題我知道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

就商業習慣,受寄人應進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負抽象輕過失之責任,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服務,無安全‧‧‧上之危險。‧‧‧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學者通說認為本條文係具有臺灣特色之無過失衡平責任,亦即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惟不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以上引述台中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六十三號判決)


第二個問題,在我的學習式六法有找到關於衡平責任的說法:
「衡平」之概念,係在實現法律之公平理念,在法律普通救濟途徑已窮,而又有不公平之情事發生時,經法律特別明文規定,令義務人負此責任,即為「衡平責任」。我國民法所規定之衡平責任僅有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兩個規定而已。

它的適用在於,以一八七條來說,當一個損害已經發生了,而加害者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人,他需要負責任的情形僅限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對於他的監督有疏懈的情況之下

因此,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被一個小孩子騎腳踏車給撞死了(有點誇大,但世事難料)
這個小孩子可能是智力有問題,而且他的家長對他的看顧並沒有疏懈(例如都有好好看他在公園騎腳踏車)
但這個人還是被撞死了,那應該怎麼辦呢?

這時候法院就可以因為這個人的家屬聲請,斟酌行為人及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這個時候的考量可以先不去想「法律應該是什麼樣子」
而是用人性的觀點去看
那個智力有問題的小孩不是故意的,家長也沒有疏失
如果被撞死的人要擔負一家七口的經濟責任,家裡老的老、小的小、病的病
因為被撞死,而使得他的家人因此而陷入經濟困難,是否值得同情?

這個時候再設定一個條件,就是那個智力有問題的小孩一家是非常有錢的
在比對之下,您會不會覺得在「道義上」,他們也該負點責任?

所以這一條就是針對類似的情形所生的

可謂之是一條非常有人情的條文 表情


至於「斟酌」二字,就是法律賦予法官的「裁量權」
裁量權的用法並不是漫無限制,大抵就是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去斟酌的事項才能去行使
要細察「斟酌」的限度到底到哪裡,恐怕就是個人的問題
你覺得害一個人毀容是毀了一個人的一生,但也可能有人覺得沒有那麼嚴重,會有認知差距
有時候你覺得某個損害賠償的金額判賠得太高了,很可能是法官佛心來著的

關於「裁量權」的問題很大,許多學者會專門去研究
在下智識淺薄,大抵就回答如上
如果有想到其他的,再另行補充

如有錯誤,並請網友熱心指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9-03 00:53 |
jess9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漏看到民法318這個部分
個人覺得這個條文並不是「非常地」具有衡平思想
我去查了它的立法目的如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債務人之履行債務也,須就全部債務而為清償,始足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然債
務人處於經濟弱者之地位,其境況奇窘,而一時不能為全部之清償者,亦事所恆有,
尤不能不顧及之。故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情形,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
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其給付之不可分者,亦得比照可分給付之規定,許其
緩期清償,所以保護債務人者,固應較保護債權人為周至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從上開立法目的以觀,雖然感覺有衡平思想的味道,但大多是比較傾向於「顧全大局」
看這條法律的條件,讓債務人分期支付債務還必須是在「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才能允許之
他還是要還所有的錢啊
他得到的好處,大概就是可以不必一次支付的期限利益
對於債權人來說,他也是在無害於他的債權下才能接受的條件,
相對於先前所舉的例子來說,債權人可說是沒有什麼大損失喔

而且套一句討債公司的話「與其逼你一次還清而害你去自殺,不如讓你慢慢賺錢還我」
我猜立法目的也有這種意味存在吧。


我的見解是有點勉強,但這是我個人理解法律的一種方法,僅供參考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9-03 01:10 |
sweet69112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姐很用心喔,原來立法目的很可以用來探討,我有學到一項研究法學的工具了
謝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 | Posted:2008-09-03 10:25 |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318就跟現在銀行分期的意思是一樣的!

只要你肯還~凡事好商量~!

而~衡平應該是在民法中最常看到的!

畢竟他算是以人性觀點出發~最注重人性的就是民法了!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9-10 22:10 |
s882714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版大給我上了一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7 23:2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0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