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33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aiwan08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證人請假的方式與理由
各位大大好

小弟預定在9月x號以證人身分出庭

但是因為一些"私人因素"想請假

但是傳票上面寫明"無故不到者,將拘提或3萬元罰鍰"

但是小弟的"私人因素"實在不是很想誠實告知

所以剛剛打了電話給書記官,但是書記官(總共換了兩位書記官跟我講電話)的說法反反覆覆,一下說要用傳真寫請假狀,一下又說可以用電話紀錄請假理由

老實講,該位書記官讓我的火氣變很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taiwan08在2008-08-29 17:20重新編輯 ]


要累積多少遺憾才叫人生!?
個人FluxBB部落格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8-29 17:14 |
thehom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鮮花 x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1.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2.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3.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文書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
  第五項證人訊問、第六項證人具結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4.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5.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6.拒絕證言之當否,由受訴法院於訊問到場之當事人後裁定之。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7.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9-02 17:47 |
thehom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鮮花 x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法院通知您到庭作證,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理由,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規定,國民有作證的義務,若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如果您確實到庭,兩造的糾紛因此釐清解決,不但您有功勞也可促進社會和諧。

2.如果您當天不方便請假來開庭,可以先用書狀向承辦股請假,並陳明您方便的時間,法院會儘量配合,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0三條規定,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會被裁處罰鍰並得拘提。若您確實有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而要以書狀陳述,就必須經兩造同意,否則是不能以書狀代替出庭陳述。

3.您可以先具狀或以電話向承辦股請假,並告知您方便出庭作證的時間,本院將會儘量配合,屆時請攜帶身分證、通知書到指定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若您到院作證時,有不願與當事人碰面的顧慮,可先與承辦股聯繫或告知門口駐衛法警、志工,將會帶您至證人休息室等候開庭。作證完畢時,別忘了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櫃台領取證人日、旅費。

4.書記官工作非常繁重..累的時候難免脾氣大..這是每間法院常見之事..
  您真的氣不過..可以投訴至他的上級長官或是政風單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9-02 18: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477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