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4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weet69112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勞公保險條例疑問
甲公司應徵之勞工保險保險費逾勞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 | Posted:2008-08-15 16:10 |
brabus151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
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
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 | Posted:2008-08-15 18:50 |
sweet69112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非常感謝大大的回覆,可是您好像有些離題了,還是感謝您的回應,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 | Posted:2008-08-15 23:01 |
belinca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條例上規定,自寛限期滿翌日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納保費的0.1%,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保費之20%為限。
例如:應於97/07/31繳納之保費5000元,於97/08/25繳納。
⑴未於期限內繳納時,其寬限期間得至97/08/15。
⑵加懲保費計算期間:97/08/16~97/08/24,共9日,每日以應納保費的0.1%計算,
  即5000×0.1%×9=45元
⑶若一直未繳納時,其滯納金的加徵限額為:5000×20%=1000。
希望這個解說能幫到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8-16 00:5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2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