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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風天於2008-08-07 08:51發表的 : 第 69 條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天然孳息於分離前,仍屬於原物的成分,其所有權及採收權當然也屬於原物的所有權人,除非另有訂立契約,有將採收權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