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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bunnycat於2008-07-12 09:21發表的 請問92普考社會行政-行政法問題: 92普考社會行政-行政法 第35題:遭免職處分之公務員,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聲明不服? (1)申訴、再申訴 (2)復審、再復審 (3)聲明異議、訴願 (4)異議、再異議 ->答案為(2) *按保障法已於民國92年5月28日廢除再復審,為何7月的考試答案仍是(2)呢? *救濟方法是否為再保訓會提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呢?
下面是引用bunnycat於2008-07-12 11:49發表的 : 我還有一個疑問:是當時出題者不知已修法了嗎?那知道修法的考生反而會答錯。這樣的情形要如何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