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5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室哲栽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1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讨论] 错误的法律观念(32则)
一般法律常识and错误的法律观念

第一则
正确观念:「签名」有效,用「印章」代签名也有效。
错误观念:签名无效,盖章才有效。

第二则
正确观念:公司欠钱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个人要。
错误观念:公司欠钱可找负责人个人要钱。

第三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诉乃论」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诉」结案;
至于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诉乃论」之罪,民事和解后,院检方仍需依法
处理刑案。
错误观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销案。

第四则
正确观念:原则上父债子不用还,夫债妻不用还。
错误观念: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第五则
正确观念:抵押权必须到地政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而且登记完成后才能取得抵押权。
错误观念:债务人交给您所有权状,您就能享有抵押权。

第六则
正确观念:着作如果具有原创性,不需登记,于着作完成时就享有着作权。
错误观念:别人的着作如果没有向政府登记就没有着作权。

第七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罚问题,民事案件无关犯罪,当然没有坐不坐牢的问题。
错误观念:民事被告也会坐牢。

第八则
正确观念:协议离婚,除以书面为之并经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证人签章外,尚
须至户政机关办完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消灭。
错误观念:协议离婚,双方签名后婚姻就结束。

第九则
正确观念:女儿也好,养子也好,都享有继承权,而且原则上应继分和儿子或
亲生子女都一样多。
错误观念: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养子女不是亲生的也没有继承权
或只能分少一点。

第十则
正确观念:继承遗产不但继承「权利」,同时也要继承「义务」,因此可能有
利也可能不利。
错误观念:继承遗产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第十一则
正确观念:离婚后,子女不一定归父监护也不一定归母监护,甚至可交由
适当的第三人 监护。
错误观念:离婚后,子女均归父亲监护。
第十二则
正确观念:案件必须等「确定」胜诉才算胜诉。第一审或第二审胜诉,
官司不一定会赢到底。
错误观念:只要拿到胜诉判决书,官司就赢了。
第十三则
正确观念:民事案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小室哲栽在2008-04-03 20:05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03 20:00 |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相当不错的讯息 很多法律观念大家都是一知半解的
由于工作关系 经常会遇到 消保法的问题
很多客户 都拿 消保法来压我们
虽然自已也不懂很多 但至少知道一点

PS: 实事求事 请说明该文的 来源 如: 六法全书 第一章 第一节
这样大家才能去比对 是否为正确 是否还有"但书"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4-05 12:48 |
mini7306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分享的这篇真的不错,这些观念常容易搞混,现在看完都一一厘清了说…推推推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7 09:27 |
ifu959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粉多人对于上述的法侓观念还是有点异性的。大大提供知识真的是辛苦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6-06 17:2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1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