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一、何謂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是一種易刑處分,亦即於裁判宣告之刑,因特殊事由,不能或不宜執行者,以其他方法代替之。於刑法所規定之易刑處分,計有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易以訓誡三種。易科罰金,即是以罰金刑代替自由刑。
二、何種情形會諭知易科罰金? 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由上可知,若法院所下判決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並同時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得易科罰金」,那被告即可免於自由刑之執行,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將會收到地檢署之執行通知,屆時依時間到地檢署繳納罰金結案即可。惟若判決主文沒有一併諭知得易科罰金,但若符合上開規定,仍得向承辦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相關規定請參酌以下所附「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三、如何計算? 此有二點須要注意: (一) 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二) 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故而易科罰金,原則上一天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舉例如下:如小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之算法,乃為: 3(月)*30(天)=90(天) 90*300(銀元,此部份為判決主文中所諭知的→若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3(換算為新臺幣)=81000元(新臺幣) 故小明所易科罰金之金額為八萬一千元。 四、結語 當小明繳交八萬一千元之款項後,即無須再進監獄服刑。但有時計算結果,數目往往超過被告所能負荷之範圍,此時,罰金若數額太大,亦可聲請分期繳納,相關規定為如後所附: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附件一:【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一、 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 月拘役 日),如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易科罰金。 二、 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 月 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新台幣 元及身份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三、 聲請易科罰金,請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例如: (一) 因『身體』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公立或主管官署核准立案之私立醫院或當地衛生所之診斷書(如係一望可知之殘疾不須提出證明文件) (二) 因「教育」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學生證或在學之證明文件 (三) 因「職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職業證明文件、在職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單 (四)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扶養親屬關係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不須提出村、里、鄰長證明) 四、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提出前述執行顯有困難之任何證明文件之一,經核屬實,即得准許,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查辦。 五、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附件二:【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一、 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二、 檢察官應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准許其就罰金總額平均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 三、 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四、 受刑人應繳納之罰金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除確有實際困難,得酌情准許其分期繳納外,宜儘量命其一次完納。 五、 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應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其以口頭通知者,應記明筆錄。 六、 受刑人如係自動到案,不論係傳喚案或通緝中自動投案,均母庸具擔保書狀即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撤銷通緝。如係經拘提或通緝到案或在易服勞中之受刑人,得責令其提出殷實之人或商舖出具擔保書狀及先繳一期罰金後,准許其分期繳納。對於已發監執行易服勞之受刑人,執行檢察官應按月與監獄連繫,如仍有提出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者,即予轉送,並應主動告知受刑人得隨時向指揮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 七、 前項擔保書狀應載明「如受刑人逃匿或不按期繳納時,願負全部代為繳納責任」。 八、 罰金分期繳納在執行中,固不生時效問題,惟如受刑人於嗣後不再繳納,且已傳扣無著時,即應注意於時效完成前予以通緝,以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延長時效四分之一之規定。 九、 在辦公時間外,各級法院及其院檢察署應指定專人代收罰金。 十、 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十一、 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再執行拘提或通緝到案者,不得分期繳納。 十二、 罰金經准許分期繳納而其期限未屆滿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十三、 書記官本從寬原則認真辦理罰金分期繳納而成績優良者(例如參考檢察官結案折計件數標準),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十四、 檢察官、書記官辦理罰分期繳納案件,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執行不力者,當酌情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