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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易科罚金? 「易科罚金」是一种易刑处分,亦即于裁判宣告之刑,因特殊事由,不能或不宜执行者,以其他方法代替之。于刑法所规定之易刑处分,计有易科罚金、易服劳役、及易以训诫三种。易科罚金,即是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
二、何种情形会谕知易科罚金?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体、教育、职业、家庭之关系或其他正当事由,执行显有困难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罚金。但确因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由上可知,若法院所下判决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并同时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得易科罚金」,那被告即可免于自由刑之执行,判决确定后受判决人将会收到地检署之执行通知,届时依时间到地检署缴纳罚金结案即可。惟若判决主文没有一并谕知得易科罚金,但若符合上开规定,仍得向承办执行检察官声请易科罚金,相关规定请参酌以下所附「受刑人声请易科罚金须知」。
三、如何计算? 此有二点须要注意: (一) 依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二条;「依刑法第四十一条易科罚金或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易服劳役者,均就其原定数额提高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罚金数额未依本条例提高倍数,或其处罚法条无罚金刑之规定者,亦同。」 (二) 依现行法规所定货币单位折算新台币条例第二条规定:「现行法规所定金额货币单位为圆、银元或元者,以新台币元之三倍折算之。」 故而易科罚金,原则上一天以新台币玖佰元计算。举例如下:如小宋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罚金之算法,乃为: 3(月)*30(天)=90(天) 90*300(银元,此部份为判决主文中所谕知的→若易科罚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3(换算为新台币)=81000元(新台币) 故小明所易科罚金之金额为八万一千元。 四、结语 当小明缴交八万一千元之款项后,即无须再进监狱服刑。但有时计算结果,数目往往超过被告所能负荷之范围,此时,罚金若数额太大,亦可声请分期缴纳,相关规定为如后所附:受刑人分期缴纳罚金要点。
附件一:【受刑人声请易科罚金须知】 一、 台端所受本案判处之(有期徒刑 月拘役 日),如因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之关系,执行显有困难,依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得易科罚金。 二、 台端如声请易科罚金,请于 月 日携带易科罚金之金额新台币 元及身份证,亲自前来本署,向承办人口头声请。 三、 声请易科罚金,请提出执行显有困难之证明文件,例如: (一) 因『身体』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请提出公立或主管官署核准立案之私立医院或当地卫生所之诊断书(如系一望可知之残疾不须提出证明文件) (二) 因「教育」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请提出学生证或在学之证明文件 (三) 因「职业」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请提出职业证明文件、在职证明及营利事业登记证、税单 (四)因「家庭」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请提出扶养亲属关系之户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不须提出村、里、邻长证明) 四、本署对于易科罚金之声请,只须提出前述执行显有困难之任何证明文件之一,经核属实,即得准许,如有请托关说行为,严予查办。 五、得易科罚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国未归,在远洋渔船作业或罹患重病经医师证明无法亲自到案办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二亲等内姻亲持确实之证明文件,代为声请。
附件二:【受刑人分期缴纳罚金要点】 一、 受刑人无力完纳罚金者,得于裁判确定后两个月内,向检察官声请分期缴纳。 二、 检察官应依受刑人声请分期缴纳之期数,准许其就罚金总额平均分期缴纳,其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八期。但时效即将完成者,仅得于时效完成前之期限内,准许其分期缴纳。 三、 分期缴纳罚金以一个月为一期.受刑人迟延一期不缴纳者,检察官得撤销分期缴纳之许可,并依法强制执行或易服劳役。 四、 受刑人应缴纳之罚金在新台币五千元以下者,除确有实际困难,得酌情准许其分期缴纳外,宜尽量命其一次完纳。 五、 准许分期缴纳罚金者,检察官应以书面或口头将每期应缴纳之日期、金额及不按期缴纳之后果通知受刑人,其以口头通知者,应记明笔录。 六、 受刑人如系自动到案,不论系传唤案或通缉中自动投案,均母庸具担保书状即准许其分期缴纳罚金撤销通缉。如系经拘提或通缉到案或在易服劳中之受刑人,得责令其提出殷实之人或商铺出具担保书状及先缴一期罚金后,准许其分期缴纳。对于已发监执行易服劳之受刑人,执行检察官应按月与监狱连系,如仍有提出分期缴纳罚金之声请者,即予转送,并应主动告知受刑人得随时向指挥执行检察官提出声请。 七、 前项担保书状应载明「如受刑人逃匿或不按期缴纳时,愿负全部代为缴纳责任」。 八、 罚金分期缴纳在执行中,固不生时效问题,惟如受刑人于嗣后不再缴纳,且已传扣无着时,即应注意于时效完成前予以通缉,以适用刑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延长时效四分之一之规定。 九、 在办公时间外,各级法院及其院检察署应指定专人代收罚金。 十、 拘提、通缉或易服劳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得向检察官查询应缴纳之罚金数额,并准其代办分期缴纳手续。 十一、 经通缉到案而准许分期缴纳,如嗣后不再缴纳经再执行拘提或通缉到案者,不得分期缴纳。 十二、 罚金经准许分期缴纳而其期限未届满者,视为不迟延案件 十三、 书记官本从宽原则认真办理罚金分期缴纳而成绩优良者(例如参考检察官结案折计件数标准),应作为年终考绩之重要参考。 十四、 检察官、书记官办理罚分期缴纳案件,违反本要点规定或执行不力者,当酌情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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