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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baby-kids.tw/archi...t-39755.html媽咪:我這一陣子也要訴請離婚.所以我希望我給你的建議對你有所幫助^^~
1.請律師你可以先跟113或者是 法律資詢服務協會連絡(她們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幫你解答一切你在法律上的問題.還有將來打官司請律師的錢.你也可以跟她們申請補助喔!!)
2.證據:儘可能的 錄音.錄影.還有人證.(你說你先生有外遇.並且住在一起.知道住哪裡嗎?知道的話可以會同警察去抓間 而且不用錢唷^^~)如果有錄到他承認他有外遇這業是可以當證據之一.
3.債務:你還留著發費寶寶日常生活所需用品的發票和收據嗎?如果有這也是證據...
借據有留著嗎?
4.還有你目前沒有工作...我希望你趕快去找個工作...到時上法院你才站的住腳(小孩多大了?一般來說以3歲以下的小孩.都是判給母親的.但是.那是不一定的唷!所以你要先做好最壞跟會好的打算.心理準備)
5.徵信社:我問過了跟蹤5千~8千(一天)
查外遇不抓姦也要10萬 很不划算ㄉㄌ....
走法律途徑還比較實在^^~
6.跟你說唷!現在民法有訴請離婚的方法以下10條你看看吧!法規: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7.監護權.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要讓小孩表現的他想跟著你)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以你跟你先生的經濟去評估.看誰賺的錢多......)但是也不一定錢多就贏ㄉㄌ~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最好跟娘家人一起住.但如果沒辦法的話也希望盡可能的住在有親近或者娘家附近.這樣才不會小寶臨時生病安抓哩!都沒有人可以照應.這點很重要)
大致上是這個樣子....如果有不懂的地方.歡迎你問我.畢竟同事女人.媽媽愛小孩是同理心...希望你順心
z0ukolpo2@hotmail.com (.z0ukolpo2@hotmail.com)
我的msn有問題就+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