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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校規的概括條款
校規的學生獎懲條例中有幾條規則

其他行為合於申誡處分者
其他行為合於小過處分者
其他行為合於大過處分者

基於此,校方人員可藉此作為學生行為處罰依據
尤其申誡與小過為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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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我花以示鼓厲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8-31 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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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是屬於憲法制度性保障,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所謂”其他行為”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必須具體個案具體判斷
校規是處罰違反校規的同學,怎麼有可能會有罪刑法定主義出現呢
違反校規並不是犯罪


[ 此文章被Rioss在2007-08-31 16: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8-31 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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