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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蘇建和等人之汐止羅生門
我想年輕一輩的朋友,可能對這件發生在民國八十年的案件沒啥印象﹗今天蘇建和等三人更審再度被判死刑,我想如果要就這件事探討相關法律問題,譬如死刑犯的廢止,刑訴的證據調查等等,因不瞭解所以很難去思考跟討論,這個案件因為蘇建和是我十幾年前在做CAD/CAM工程師的那間工廠建教班的學生,所以這案子我當時有注意一下,後來在民國85年買了一本書,書名是〝死刑犯的最後告白〞,裡面最後一個即記載這件當年的案件。作者是趙慕嵩先生。
其實當年看這件事,並沒多大的關心,反正也不懂法律﹗那些法官、律師講的人權,證據啥,一概不懂﹗直到多年後,自己從法學系畢業後,許多問題才會從法律的角度去分析。現在再聽到蘇建和的事情,才比較瞭解法律的判斷、證據的取捨等等。
我個人覺得,要討論的前提是先瞭解背景事情,就像要討論某個案件判的合不合理,也總要先看過判決書才能討論,否則只會流於個人主觀臆測。所以我堅決的推辭高樹瑪麗亞光碟跟我的約會 ,為了讓大家可以看以下的敘述來大致上瞭解一下這件事情的始末,花了一整個下午的時間,惹得花野真衣光碟對我的不滿 , 一刀未剪的將書中內容呈現出來。
現在不多說了,請你們看敘述,我得去安撫愛田由了﹗

對於這件案子,我必須先表明個人立場:
一、我對被害人是同情的,因為他們無緣無故的慘死刀下。
二、我對判處死刑的三名被告也有所憐憫,如果他們真有冤屈。

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台北縣汐止鎮發生一起殘酷的兇殺命案。
被害人是吳銘漢、葉盈蘭夫婦。
夫妻二人不但被亂刀砍死,吳太太被害前還遭到歹徒的輪流強暴。
泯滅人性的歹徒在作案三個多月後,分別被警方逮捕,他們是王文孝、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
警方發佈的案情是:
吳銘漢住在汐止鎮長江街,是一棟公寓樓房。三月二十四日清晨八點左右,吳銘漢的母親掛電話給兒子,老太太每天清早都會習慣性的打一通電話給兒子。電話響了很久沒人接聽,睡在吳先生夫婦隔壁房間的七歲女兒跑到房間外叫爸爸,叫了很久沒有回聲,小女孩推開爸媽的房間,發現爸媽倒在床上,床單都是血跡。小女孩驚嚇的跑到住在附近的大伯母家哭訴。
管區警分局長陳家昌趕到現場,並立即報請檢察官和法醫勘驗。
吳銘漢被砍三十八刀,大部分集中在頭部和頸部,右手無明指被砍斷;葉盈蘭身中四十二刀,除頭部和頸部之外,背、腿也受嚴重刀傷,右手腕被砍斷。
警方人員在吳家的廚房發現一把已清洗過的菜刀,刀上尚殘留未洗淨的血跡,還沾了一根頭髮。
法醫推斷吳銘漢夫婦被害時間可能在凌晨四時左右,辦案人員在現場採集到多枚可疑指紋,這是最珍貴的破案線索。
被害人吳銘漢(三十七歲),在南山保險公司擔任壽險顧問,葉盈蘭是家庭主婦,平時在家裡做一些加工品,賺取零星工資貼補家用。
附近鄰居說,吳銘漢夫婦待人和氣,平時和鄰居相處得很好,夫妻感情也很和諧,難以想像他們竟被人殺害。
在遍尋周邊關係的同時,辦案人員開始從搜尋得的證物中找尋線索,其中最值得重視的就是來自現場的多枚指紋。
警方人員在現場撿到一隻留下指紋的薪水袋,這是吳銘漢服務的南山保險公司發的,留在上面的血指紋成了警方最得力的參考依據。
經過長時間分析比對,血指紋的化驗結果出爐,確定不是吳銘漢,也不是南山保險公司發放薪金的會計人員,而是一名陌生男子的指紋。
辦案人員頗感振奮,接著就從戶籍資料的卡片中找到了一名可疑對象,卡片上留存的指紋和薪水袋上的指紋吻合。這個可疑對象叫做王文孝。
王文孝家住汐止,而且和被害人的住處很進,目前正在軍中服役,不過最讓辦案人員懷疑的是,案發前後,王文孝正在家中休假。由於這項發現,警方專案小組決定要到部隊展開調查。
王文孝的服役部隊在高雄縣林園鄉,屬於海軍陸戰隊。
專案小組和國防部取得聯繫,並且獲得軍方的協助,在八月十三日晚上南下高雄,當晚就在海軍陸戰隊營區內逮捕王文孝,並連夜押往汐止展開偵訊。
現年二十二歲的王文孝偵訊時坦承這件案子是他做的。
王文孝說,因為他經常到電動玩具店賭賽馬,輸了三萬多元而無法彌補。三月二十四日這天,他到已改嫁的母親家中向母親求助,希望能夠拿到三萬元來還賭債,但沒能如願,心情很不好,他就獨自到頂樓陽台散心,忽然發現一戶人家的房門沒上所,頓時起了偷盜之心,翻閱陽台,潛入被害人家中,先到廚房找了一把菜刀,在進入房間準備行竊時,被戶主發覺。王文孝說,他在害怕又緊張的心情下,殺害了吳銘漢夫婦,同時竊得薪水袋中的六千元,作案後並將菜刀清洗,放回原處。
在王文孝的口裡,案情就是這麼單純,但依辦案人員的研判,兇手應不只一人,因為一個人絕不可能在兩名被害人身上留下八十刀的致命傷。
警方根據王文孝的供詞,依強盜罪將他移送法辦,但並沒有就此結案,而是按照王文孝的供詞繼續找尋線索,因為專案人員推斷這起命案必然還有共犯。
八月十六日,警方向檢察官申請借提王文孝,繼續追問其他的疑點。
經過長時間的偵訊,王文孝終於攀出了另外四個人,他們是:
王文忠(王文孝的弟弟,二十歲,也正在服役)、蘇建和(十九歲)、劉秉郎(十九歲)、莊林勳(綽號黑仔)。
專案小組根據這供詞,以迅雷行動在高雄縣、基隆市、汐止鎮等地逮捕在逃的四名嫌犯。
四人到按後,案情也有了轉變,新版本是這樣的:
三月二十三日晚上八點左右,王文孝等五人一起到汐止水源路『迪斯奈遊樂場』打撞球,玩到二十四日凌晨二時三十分,又一同到王文孝的母親家樓下聊天。王文孝說他負債四萬多元,劉秉郎也說他挪用了補習班的學費,非常苦惱。五個人聊了一陣,決定要做一票,否則就度不過難關。
經過短暫商議,選中了母親家對面的的吳銘漢家,因為他們發現吳家的房門沒有關緊,較容易下手。
王文孝把預備好的三把刀交給劉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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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6-30 00:2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6-29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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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厭惡每件事情的泛政治化
尤其是這件案子
動用了50多位法官
有無罪在那麼多位法官的判決下不是很明顯了嗎
標榜有意思疑慮便不應判刑的社會人權團體
不知是其惻隱之心或是有其個人的目的
很難得知
社會公理正義以及人權孰重很難去一語判定
只是政治干預司法的獨立已標榜司法改革的台灣來講是一大侮辱
讓司法座公評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6-29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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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呀!

謝謝開版大大的分享,
我也對此案是一知半解!
要不是最近在國考有讀到刑事訴訟法這科,可能更不懂,
不過,對於此案仍是一頭霧水,現在稍微能夠知道來龍去脈了,
看來,我要轉戰此地,向諸位大大求教一翻囉!

os:我民法目前好慘哦!遇到實例題就是死死死!有沒有那兒可以讓我爬一下文呢?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6-30 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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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huyinglao於2007-06-30 00:37發表的 :

要不是最近在國考有讀到刑事訴訟法這科,可能更不懂,
.......
你好,其實我會先PO這篇的用意是,讓大家先知道這整件事情大概是什麼事情,文章裡面提供很多可以思考的方向,看你從哪方面切入,去思考去想想﹗
譬如針對那七大疑點,當初社會人士會質疑那七個疑點﹗而李相助法官的說明﹗我們可以探討刑求逼供的證據力﹗刑訴156條,而非任意性自白為何不能當證據﹗是否具有憲法位階﹖共犯之間的自白,對他共犯是否具有證據力﹖而在共犯間,A共犯的自白,對B共犯而言,是要算共犯自白還是證人的證言﹖這問題大法官有2號解釋,分別是384跟582號解釋﹗在這部分因為為共犯的自白跟為證人的證言,其需踐行的程序是不同的﹗
24元的贓款,為何要強調是在其胞弟同意下,破壞衣櫥找到的﹖一開始法醫相驗並沒註明被還人遭輪姦部分,為何後來多出來這個﹗
文章有段話題到,三名被告的律師依據各種理由提起非常上訴,後來檢察總長也提出上訴。非常上訴到底是誰來提﹖是律師﹖是檢察官﹖是檢察總長﹖仔細思考,可以跟刑訴相互對照,加深印象。
當然,我們還是要唾棄裡面那些搞政治動作的,譬如某XX大,曾任法官,當時是擔任民代,說啥更願意以民代身份爭取人權﹖法官就不看重人權嗎﹖又說依她研究,僅憑以伏法的王文孝與其餘四人聚餐就認定其餘人的涉案﹖這句話不但扭曲事實,還說自己有研究過﹖實在是...乎弄那些不瞭解案情的人。向此類的政治動作,就當看笑話,不用去深思。
我先PO這篇另外還有一個用意,就是希望若有問題想討論,最好先讓想討論的人至少大致瞭解事情,就像我在文章一開始寫到,要討論一個案子,既然是法律討論區,至少判決書或案件源由要有大致的知道是什麼事情,而不是直接喊司法不公﹗所謂三人成虎,到最後大家就直接說司法不公,司法是黑暗的,問他哪裡不公平﹖卻又答不出來,不然就是只憑感覺來說司法不公。然後到最後就引發爭論,劍拔駑張,這樣是不太好,我比較希望平心靜氣討論,互相尊重彼此的意見。
但是司法今天為何會這樣判﹖卻完全不知道背後有他的依據﹗譬如A拿刀砍B,B沒死,跑去報案抓到A也明明查到兇刀,上面也有指紋,為何證據會被排除掉﹖是不是因為兇刀是刑求逼供得來的證據,而B很肯定兇手是A,卻因證據不足被放掉。這種情形,我就想起以前刑訴老師說的話,事實的真相只有神才知道﹗而法官是客觀的第三人,只能憑證據來判斷是不是真的是A砍B的﹗
或是B認為A砍他,至少關十年,可是可能法官僅判關半年,那B心中一定不滿,說司法不公﹗只能說,就這點,隨著社會的發展,應報刑與教育刑不斷上下﹗
所以不要以為我只會跟高樹瑪麗亞光碟約會,我也是有在看書的...阿咧...開始胡言亂語了我...哦~你露出邪惡讓人猜不透的笑容,我知道了,你也跟高樹瑪麗亞、愛田由等光碟約會過對不對﹖
希望你國考順利﹗加油﹗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6-30 03:1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6-30 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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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年訴訟案件
長長的文章
花花的眼睛
頭好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9-01 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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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當初的沒有保持現在完整的強制性

所以命案現場被破壞殆盡!!也是造成後來

沒有辦法重回現場在作更多的採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8 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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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不分,真象難明。

這是社會的通常現象,好心沒好報時有所聞,更何況一般人呢!

單單祈求司法裁判或是社會輿情就能獲得公平正義的實踐,是緣木求魚啊!

看開一點,再怎麼好;怎麼壞,幾年後總要被人遺忘,就算得到一時憢悻或是苦處,既不必高興的太早也不必太過怨懟,天理昭章、果報不爽,不必太執著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4-10 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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