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榮幸小弟的文章發揮了拋磚引玉的功能
各位大大的理性討論與精闢見解實為多數論壇或討論區所無,真令人覺得開心
針對dd125大大所提及偵查的問題
小弟管見如下
1.檢察官是否應該偵查,就法條而言,依據應該是在刑事訴訟法228條第1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單就文義而言,檢察官是應該主動偵查的(就算沒有人告發,新聞報的這麼兇,應該是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吧),至於是否有人"願意"偵查則是另外一回事
2.如果要確認有無損害,最好的方式就是正式展開偵查吧
當然我想實務上偵查或起訴與否,往往也涉及檢察官的一些與法律無關的考量吧
諸如起訴有罪比率或是曝光率等等
我是沒做過實務啦,但我聽過檢察官說過,他們是很在意[無罪起訴]的
3.小弟個人見解以為
這個案子應該要偵查,然後再由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至少這是一個重新教育大眾法治及道德觀念的機會
誠如俗話所說,法律乃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一個人說謊是人格上的問題,只要未損及他人權益,本無法律介入之空間
但如果有更積極的行為諸如以偽造變造文書或是詐欺的方式,才是法律所要規制者
或許更直接的說,上開方式與單純說謊的惡性顯有不同
透過刑事程序的介入,或許可以讓大眾知道
做了錯的事情就該承認與反省[或受追訴處罰],而非以歌聲好聽與否來認定說謊是否可以被原諒[或不被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