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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请问"该不该去告这个肇事者呢?"
有一个挚友的母亲将近70岁了,最近2.30年来茹素在家修行..外出助念..
有一天下午骑脚踏车回家途中.被从后而来的机车撞倒在路上.随即引来三五路人围观..就有几位路人对那肇事者说:你嘛先把人扶起来.以免又被来往人车撞到了...这个骑机车的查某人丢下了一句:又不是我撞她的..是她撞我的..就扬长而去..
后来经路人记下她的车号..除了立刻将伤者送医也帮忙报案~也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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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5-24 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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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milehouse于2007-05-24 02:32发表的 请问"该不该去告这个肇事者呢?":
有一个挚友的母亲将近70岁了,最近2.30年来茹素在家修行..外出助念..
有一天下午骑脚踏车回家途中.被从后而来的机车撞倒在路上.随即引来三五路人围观..就有几位路人对那肇事者说:你嘛先把人扶起来.以免又被来往人车撞到了...这个骑机车的查某人丢下了一句:又不是我撞她的..是她撞我的..就扬长而去..
后来经路人记下她的车号..除了立刻将伤者送医也帮忙报案~也向警察作了笔录..
事隔几天~警察将那骑机车的查某人传讯到案也作了笔录.也来询问我朋友这边~对方有没有来探视或来电洽谈..答案当然是"没有"
我挚友的母亲负伤在家将近3个礼拜.每个礼拜去看医生吃药..还必须作一件铁衣来支撑助行..
.......

在对所谓的来世因果 没有确定的把握之前
还是在今世 用司法 来还个公理正义吧.


尘与土. 云和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5-24 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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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简单的:
脚踏车与机车撞,谁错要鉴定
但所以医药开支都可以由保险公司赔(机车是强制保,对方有没保都没关系,不会超过140万吧)
复杂:依法办理
一定要有车祸鉴定书
才能定输赢,这一笔费用要提申请的人要出
再者看看脚踏车路权最近的规定,再说
脚踏车路权
1.骑乘脚踏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
2.脚踏车应在划设之慢车道上靠右顺序行驶,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应靠右侧路边行驶。
3.脚踏车不得侵入快车道或人行道行驶,并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4.脚踏车在夜间行车应燃亮灯光。
5.脚踏车不得任意停放,应在规定地点或划设之标线以内,顺序排列。

车祸求偿及诉讼问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1206111501499
祸求偿如何精算劳动能力损失及精神慰抚金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140511110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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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05-24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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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
听说年中要立法
脚踏车不可骑机车专用道
台湾违规停车一大堆
以后脚踏车扛在肩上走才有路权
走天桥最神气

在路上开车看机车很讨厌
机车看脚踏车很讨厌
脚踏车看违规停车很讨厌
出了事不晓得看什么才会喜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05-24 1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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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吧...

先不管责任归属,肇事逃逸就先下去!因为您妈妈有受伤,对方在也警察到达前离开,而且这条罪不论有没有肇事责任。

今天是撞了之后,没多久就会好,下次呢?!如果大家都这样姑息,不知道这样的人,要撞死多少人之后才会被绳之以法?!

肇事逃逸是非告诉乃论罪,检察官会帮忙的!记得顺便提出过失伤害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5-25 0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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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大大所言~车祸当下应是以救助伤者为先-不一定要先判路权和是非.. 表情
光是肇事逃逸,而且竟然是在路人围观规劝之下,一走了之..
报案是看不过去的路人报的..机车牌照也是路人记下提供给警察的..
如此行径之人..若予姑息~岂不是又要害了多少其他无辜之众生..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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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5-26 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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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问"该不该去告这个
也许他妈也有错丫 不好判断耶 以后看到伤者还有谁敢救人呢 疑问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7-05-27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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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霞客大大回覆了...
可是我也想表示一下个人意见的拉

偶个人认为
应尊重当事人[挚友的母亲]
的决定..
不论他是否 有错的部份

因为 正如 霞客大大 所言
也或许 他选择 原谅 
用慈悲与宽容
这是很深的修持  表情
慈.悲.喜.舍
加油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9-01 0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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