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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關於網路假援交
最近在聊天室裡面遇到一個女生,在一番寒喧問候之後,
對方提及手機預付卡無法撥出,如果可以幫他儲值,就會
回報對方。然後他留了他的即時通帳號給我,要求與我到及時通上面談
談的時候我在網路上做了個搜尋,搜尋出他的帳號有人在討論
討論網址如下

到了即時通,對方很直接了當的說明他的目的。
(由於內容是限制級的,所以就不在此發表,想看的人請點閱網址參考,該篇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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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Chang Gung College of Medicine & Technology | Posted:2007-04-24 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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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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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違反善良風俗無關,此案件純粹詐術詐欺不法所得。
2.同上理由。
3.受害人可提出告訴。
4.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詐欺罪屬公訴罪,到警局報案。
犯罪不分大小,都是犯罪。騙你拿出十元也是詐欺。
5.想不到還有牽涉到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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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嚴格來說不能算是公訴罪,但很多人都愛這樣用...


一直到現在我仍然深深相信,我們的相遇不是什麼機率或是刻意,
而是一種注定,注定要在彼此心裡刻劃一道,記憶也好,傷痕也罷,都是一種注定的付出。
*版權所有。請勿盜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24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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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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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我沒受害呢??沒受害是否只能檢舉呢?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Chang Gung College of Medi | Posted:2007-04-24 12:35 |
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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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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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善良風俗的契約,確實是會無效﹗但這是從民事上去考量。
如果今天A女跟B男說,因家境清寒,但有很高的志氣,不願接受別人的施捨,如得B幫助10萬以為生活,願將女生的第一次交付給B,以為回報,A甚至願與B訂立一份契約以之為證﹗於是B興高采烈流著口水去領10萬元交付給A,A拿到錢後,以今天月亮高掛,潮汐高漲為由,與B約定於7日後,潮汐退矣之日,共赴生命中之歡愉,B允之。
7日後,A女不見蹤影,消失於茫茫人海之中。
以上是以題目來做假設喔~
如果屬實,可能的民、刑事責任如下:
1.民事上,此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是確定會無效,既然無效,那A女就可能是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但是不管是哪種,都可能會以不法給付而交付10萬,而成自然債務,B男無法請求。註1
註1:第180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
            務者。
        四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所以其實遇到這種,民事上比較難請求。
2.刑事上,有個觀念先說明,法律並無所謂的公訴罪,只有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所謂非告訴乃論,就是不需要有告訴,檢察官即可訴追犯罪,告訴乃論就是需要有告訴人告訴,檢察官於偵察犯罪後始可起訴,另言之,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皆有權偵察犯罪,差別僅在於,告訴乃論以〝有告訴〞為檢察官起訴要件,沒有告訴,檢察官不得起訴;而非告訴乃論,則於偵察後,檢察官可自行決定起訴與否﹗
(1)而以無敵帥哥哥所言,此應為詐欺,屬於非告訴乃論,只要檢察官知道有此犯罪情事發生,即應開始偵察(刑訴228條)。
(2)而無敵帥哥哥沒有被騙,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以無敵帥哥哥不是受害人,所以不可以告訴。但無敵帥哥哥為拯救此位少女,導引她回正途,故可為告發,換言之就是,你只要跟檢察機關告發即可,檢察官知悉後即應開始偵察。
有以上的觀念後,以下就無敵帥哥哥的問題試做回答:
1.違反善良風俗的契約如上所言,確實不成立,但如上所言,除非你是告她民事;而刑事上不看你民事契約,這點請用一下想像力,刑法339條的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所謂的想像力是指,將違反善良風俗的契約跟意圖分開,那個女生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意圖用違反善良風俗之契約〞來騙男人的錢。所以違反善良風俗之契約部分,刑事上不管,你只要意圖騙錢,就構成詐欺。講到這,不知道無敵帥哥哥能接受嗎﹖
然後雖然無敵帥哥哥沒有被騙到,但詐欺有處罰未遂犯,所以詐欺未遂會成立的(那女生對無敵帥哥哥而言),而無敵帥哥哥言之已有人受騙,則詐欺既遂是會成立(對已有交付金錢者而言)。當然我不準備探討未遂的構成要件,那太長篇大論了。
2.無敵帥哥哥第2個問題,可從我第一個問題的回答得出答案,違反善良風俗的契約無效跟詐欺是否成立,是兩碼子事,所以刑事上無法以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的契約脫罪的。
3.那個女生知道被無敵帥哥哥識破後,態度非常糟糕,狂罵你,不知道無敵帥哥哥有沒留下訊息記錄,可以告她侮辱或誹謗,當然啦,還是要詳細瞭解情況才能作判斷,譬如有否公然之類的。無敵帥哥哥不知道該不該檢舉她,怕害了她一生,這問題就見仁見智了。不檢舉她,她便不知道害怕,也許會一直墮落下去,而造成更多人的損害,檢舉她,又怕未必能讓她反省,反而造成她有前科,為來找正途工作會有所阻礙之類的,這請自行判斷。
4.誠如前面所言,沒有所謂公訴罪。可向警察局舉發即可。
依據刑訴228條,檢察官是一定要偵察的,只是查到後來是否會起訴﹖就看檢察官偵察的具體情形,詐欺未必是小CASE,但是如騙你10元買冰棒...這...基於微罪不舉的想法,既使這是詐欺,也可能不起訴。
5.還有牽涉哪些層面﹖援交的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吧。
因我僅看無敵帥哥哥的訊息來回答,只能大致上有這樣的看法。
以上僅為個人看法,如果有錯,請不吝賜教。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4-27 23:1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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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4-25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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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決定要檢舉了!!
請問我在https://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網路提出檢舉,不知道這樣子警察是否會受理??
如果跟刑事局報案,這件案子會轉到檢察官手裡嗎??

多謝chaodetest大大,您辛苦了!!

另外在請教,我跟他並無任何通聯紀錄,那我該如何舉證呢?想檢舉的話,要怎麼樣的證據才會被警察採用??
目前我知道的東西有三樣
1.對方的即時通帳號
2.對方的無名相本(上面有他的日記以及他的生活照)
3.我於第一篇文章提到的很多受害者在討論的那個網址
這樣而已,這三樣都要提供嗎??

請問chaodetest大大...您覺得怎樣才會有"一擊必殺"的效果?
因為我覺得這樣真的滿可恥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4-28 23:35 |
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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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佩服無敵帥哥哥的正義感,像我..唉,30好幾,我一過中年,當年的熱血正義就消磨殆盡了,因為這世上太多事情是難以解決的....又扯遠了,這是進入老年的徵兆嗎﹖難怪最近常常腰酸背痛....
回到問題,我不是警察,我只是以前大學是法學系畢業罷了,所以我不清楚警察他們怎麼運作﹖連那個網路報案我也是今天才知道~呵呵~所以警察實際上會怎麼處理我不清楚﹗不好意思﹗
版版上不是有徵信業者的朋友嗎﹖他們應該比較清楚。
以下僅能就理論上來談:
1.誠如上述,報案是屬於警察處理案件的行政程序,理論上,只要接獲報案(向警察機關為告發),警察就要做紀錄之類的,譬如留下報案人的資料以便聯絡之類的。有報案警察理論上就要處理,據以往老師說過的是,其實大部分是警察第一個接觸或是獲知犯罪消息,但警察是偵察輔助機關,所以警察可以去查案子,但是最後要不要起訴,是由檢察官來決定,所以警察受理後,去調查蒐集犯罪證據,然後做成卷宗送交檢察官,如確實抓到嫌疑犯(因為在法官未定罪以前,不叫罪犯,實際上檢察官未起訴前,也不叫被告,僅能稱之為嫌疑犯,但一般這些名詞都被混著用,在此先擬說明),還有檢8警16的限制(共24小時),所以警察一旦受理,理論上即應開始著手調查,但因種種原因,譬如總統出巡或演習等等,警力調派後呈現人力不足現象, 所以即使受理,何時會有調查結果則變成未知數﹗當然,理論上警察也不能拒絕受理,但是這是理論上,而誠如我在另一篇〝為何人民不相信司法〞中的回覆,台灣許多人缺乏法治觀念,導致亂報案者有之,譬如今天新聞報導就有人報案說被人開槍,警察荷槍實彈趕過去時,發現只是一個喝醉酒的人亂報案...所以有時不能太苛責警察對人民報案時的無奈,我的意思是說,因為我不是警察,所以基於上述原因,要讓警察重視報案程度,如果能附帶上一些證據,那是最好的。誠上所言,會不會轉到檢察官手裡﹖理論上警察受理後,調查到證據,因為警察不能決定要不要起訴,所以卷宗一定會交到檢察官手裡,因為是由檢察官來做起不起訴的決定。所以一定會轉到檢察官手裡,如果檢察官覺得尚有問題未釐清,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1之1條: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所以理論上案子會轉到檢察官手裡的。
2.你問到,要怎樣檢舉,怎樣的證據才會被警察採用﹖
我這樣說好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我之前有說,因為你不是受害人,你的法益並沒有受到侵害,所以你能告發不能告訴,告發的話,對於不起訴處分,無聲請再議之權喔。
第242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由本條規定可知,你告發的方式,可以口頭(言詞)或寫書狀向警查獲檢察官為之,如果告發的話,可以直接去地檢署告發,地檢署每天都有排班檢察官輪值的,直接去找檢察官告發(即俗稱的按鈴申告)。檢察官最後若做成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話,處分書會寄一份給告發人的,裡面會記載為何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理由。
2.你手上有多少〝證據〞皆可提供。譬如那個網址,她的無名相簿(這樣比較好鎖定嫌疑人),都可提供。但網址、無名相簿並不算證據,充其量僅為間接證據,間接證據的意思是用來證明直接證據。
我們以法條來看,告發是不需要附帶證據的,只要你去告發,把犯罪情形描述給檢察官或警察聽就可以了,當然警察或檢察官會問你一些問題,如實回答即可,因為我們老百姓沒有調查權的,所以證據是要由檢察官、警察去調查的,而怎麼調查,在你告發時,檢察官、警察會問你一些問題,他們自會從你的回答來判斷怎麼去調查證據。
當然如果你手上有證據,不妨一起提供出來給檢警做參考。
3.最後您提到〝一擊必殺〞的效果....老實說,應該是沒有。
(1)您所謂的一擊必殺﹖我不太懂意思,是要給她個教訓,讓她以後不敢再騙人嗎﹖那我倒是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很難啦。因為這不是單方面的問題。何解﹖因為要有教訓,至少她要被起訴,而檢察官調查時,可能要找證人,除了你可能願意作證外,別人呢﹖那些曾經被騙過的人呢﹖願意出來作證嗎﹖就像以前台灣人去大陸嫖妓被抓到,會在台胞證上蓋個淫蟲章,而檢察官傳喚別人去,雖不會在證件上蓋淫蟲章,但是家人或朋友知道他被檢察官傳喚,會問幹嘛吧﹖他們也不好意思說,我因為想〝開查某〞被騙錢,而檢察官在查這件詐欺案,所以傳我去當證人。你認為那些被騙的人會這樣說嗎﹖我想他們心裡也許想說,算了,才被騙幾百元,何必自找麻煩。
所以有時蠻難說的。在這種情況下,也許檢察官查到最後,只有你這告發人願意作證,而無其他佐證,檢察官也許只能不起訴來處分,那這樣的話,搞不好更讓她有恃無恐。
另外其實我提一個觀念,如果不要有那些想援交的男性,自然就不會有那些利用援交來騙錢的女性,這就是我前面說的,這不是單方面的問題,但是要杜絕又很難。所以只能說,在做各種交易時(合法或不合法)都要自己小心。
(2)都願意用這樣的方式來騙錢,我覺得就算被起訴,她大概也不會感到羞恥吧﹖(這是我猜的,就像以前的犯人,抓去關還嗆聲說,18年後又是一條漢子,完全不以自己是犯罪才被抓去關為恥)這種事情,有時不是法律能解決的。
(3)十數年前,在我還是17、8歲火爆衝動的年紀,敢騙我,我會帶人去海扁她一頓然後找人輪姦她,這樣她才會怕啦。(叔叔有練過,不要學喔....ㄟ...這跟有沒練過沒關係,應該說,這是違法的事情,千萬不能這樣做)﹗
所以很多事情,要有一擊必殺的效果,走正途也許很難,因為正途是講究人權、法定程序等等,有時很難有你想要的效果,而且時間可能也會拖很長,譬如你看,很多人欠人錢不還(先不管是不還,還是還不起),銀行走正途,很難把錢要回來,但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所以有時債主會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俗稱討債公司)來進行討債,這就很迅速了。
所以綜合來看,有時要靠政府公權力的力量來杜絕或達到警惕效果,是有點困難的,可能還是要〝民間的力量〞,用不同於正道的方式才能有立竿見影或是達到一擊必殺的效果。
但是最後還是要稱讚一下無敵帥哥哥的正義感,這樣的人現在很少了,雖然針對這件事情,未必會有美好的解決辦法,但是還是希望能多幾位對這社會有正義感的人,社會、國家才能越來越好。
看到這樣充滿正義的人出現,又重燃我的熱情,我要好好努力,重拾書本,投入今年的司、律考試了﹗
....呼呼...年過中年,打字手好酸,先來去睡一下...呼嚕....(啥﹖你說打字手酸跟年過中年沒關係﹖那...你說了算,我還是要去睡一下...呼嚕)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4-29 15:4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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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學長辛苦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4-29 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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