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3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负二代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文章表情[转贴资讯] 一个法医给有开车的人的一封信
一个法医给有开车的人的一封信
给有开车或家有车的朋友:到7-11买一个抛弃式的相机不会花你很多时间,可是当它派上用场时比你每年所花上万块的车险、意外险、还要有用。
我是地检署的法医,车祸对各位车主而言,是一件不愿意见到的事,尤其是发生死亡车祸,然而,每次遇到车祸发生时,车主通常会不知道如何处理,基于我的专业和分享我的经验,希望可以为你减少日后的麻烦。

首先建议各位车主在车上放置有闪光灯的相机,内要有底片、卷尺一把,约七公尺左右。
当发生车祸时,第一件事,不是和对方说谁对谁错,而是利用相机去找照相物,理由是:台湾的员警,不会为你花自己的钱帮你认真照相,即使是和刑事有关的案子也不会。我的经验也是草草的照个三、四张,请问三四张要如何将现场表现出来?与其期待台湾司法的牛步化改革,还不如自力救济,这也就是我为什么要将车祸办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分享给大家,希望每个车主知道,一来可以保护自己,二来也可以使台湾的司法对车祸案件回归较公平的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项:
1.车子前后左右都要照相。
2.撞击点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或是铜币、手机等...可以相对呈现照片比例的物品)。
3.煞车痕一定要照。依据老的检察官的经验,台湾警员的现场图,十个图有九个有问题,所以,建议你
  照照不会对自己不好。
4.底盘要照相。我想很多人会问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无异物,不要忘记「没有东西」也是一个最有
  利的证据。
5.挡泥板要照,可以确定撞击方向,不要觉得自己说就是对,要为自己留证据。
6.最后当在为自己照相时,也要为别人照相。
第一部份
和警员和检察官做笔录时:
第一:要求检察官对对方做酒精浓度测验。
可以保护自己,也可以确定对方是否有喝酒。如果对方不幸死亡,则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药物测试。
以我的经验,有一个案子,表面上是车祸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药物测试后,才知道死者是先吃药物中毒死亡,后发生车祸,如果没有做酒精及药物测试,车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饭。
台湾的司法是你没有要求检察官做,检察官是不会主动帮你做的。所以建议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浓度及药物测验。
第二:要求检察官照相。
要照什么呢?要照自己和对方身上的伤,这在日后法律上要求时,或判定违规肇事上有很大的用处。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伤,这是根据1990美国的法医报告中一个重要车祸责任判定,我想台湾很多检察官还不知道如何用此项证据作为法庭证据,重要的是你要求检察官做,他才一定会去问人,如何用此证据。
第三:告诉检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给他。
但记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着,不要给检察官。
因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个认真,或是败类型的检察官。你要知道台湾少数检察官的风纪是有问题的,我想看台湾的新闻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说。
把证据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后:态度要客气。
因为台湾的检察官是得罪不起的,但他们最怕记者。
「法医的工作不只要确认死因,更重要的是预防死亡的再次发生。」这是美国法医书上开门见山的一句话。但是台湾的司法制度中,常以侦察不公开为由而不让法医提出任何危险的警讯,愚弄市民,不让老百姓知道事实的真象,更重要的不让老百姓知道预防的方法。
我的经验像:某一路段连续发生死亡车祸,为了侦察不公开,不知道有多少驾驶者,在不知道危险的状况下而发生车祸,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许这篇文章中对你有用,如果对你有用,也希望能传给你的朋友,提醒他们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权益,让台湾的车祸大大的减少。
一个不希望再看到台湾人不明不白的被起诉的法医留

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leeboy在2005-03-20 17:2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LeoFish)
财富:-5(LeoFish)



中部地区要装监视器 可以找我       中部地区要装监视器 可以找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4-12-20 15:40 |
bansan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的工作每天都需要开车,但是上述大大所说的很多小弟都不知道也没有注意过哩!!
谢谢大大您无私的分享,让小弟得到的宝贵的知识,这样以后遇到车祸事故也才不会手足无措,
不知道要怎么处理!!当然最好还是永远都不会用到比较好!!
谢谢大大您的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2-20 20:20 |
urfong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哈哈.....等一下下班去买及可拍....
看来这应该当做生活小常识
蛮有用的
不怕一万只怕万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2-21 17:53 |
jiwtc021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早有相机准备,但今天获得的常识更是值得推广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2-21 20:10 |
adif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这位法医

小弟最近刚买新车

但是车上应该带蛇么东西都不清楚

数位男女 有上有保佑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2-21 20:45 |
baseball0225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篇文章真是让人获益良多阿........
感谢您....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2-22 17:57 |
perle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its is very useful in england too . thanks so much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5-01-03 10:29 |
tker-a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这位法医先生,也感谢法表ㄉ大大,感恩啊!!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4 18:09 |
giantton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 想不到还有热心人po此文...
虽然这篇是有点历史的文章,不过还是很实用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世新有线 | Posted:2005-01-14 18:27 |
yuccawu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开车多年这些之事我都还不是很清楚,不过谢谢你花时间把他PO出来,当然没人希望碰到这种事情,但是碰到时还是可以保护自己一下!谢谢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5 08:44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28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