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6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帶便當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可否不繳管理費
我是租下社區樓下一樓店面,面向大馬路

並沒有在社區內走動,之前一直有繳社區大樓的管理費

可是每次社區有公告我們都不知道,因為活動範圍完全沒有進到社區內

就連停水.垃圾車要提早來等等,及社區辦的活動,管理中心都沒有通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13 14:03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簡單上來講,因為你是社區一份子,所以不可能不繳,那是你的義務。不繳的話,會被催繳...最終強制遷離。

只是,在一個好的社區,你們的管理費應該比較低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14 01:35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帶便當於2007-03-13 14:03發表的 可否不繳管理費:
我是租下社區樓下一樓店面,面向大馬路

並沒有在社區內走動,之前一直有繳社區大樓的管理費

可是每次社區有公告我們都不知道,因為活動範圍完全沒有進到社區內
.......
如果根據條例內容,假如管理費收取辦法有列入規約的話或名稱不為公共基金的話,惡劣點的人士就法而言不繳也沒事,如反之則必須繳交,否則如版主所言,先催繳→然後存含→最後興訟索討。表情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3-14 19:48 |
lawman0099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7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當初你要租用此社區型房子的時候就應有所瞭解,因為你亦為社區之一份子,所以有其應盡之義務,然對於你所提之各項所述,你亦得為主張社區是否可以抵減管理費用之原因,如果屢次反應皆無法得到合理的回應的話,那麼你也可以以存證信函的方式請求你的社區管理委員會提出說明,併可以於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提出建議事項,或是向主任委員等人提出異議。
以上都是可行的方式,僅提供以為參酌。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16 11:21 |
eric51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6 鮮花 x1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以整個社區協調
既然是面對馬路的店面

部分管理及享受不到
可以商量半價管理費
畢竟
協調的來
避免興訟
算是件好事吧


一笑泯萬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3-16 19:3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6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