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87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himi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土地買賣違約書
請問哪裡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07 21:27 |
kkooo15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內政部成屋買賣契約書
(包含地地買賣合約)

第十條 違約罰則
賣方違反前條第一項約定,致影響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法定利息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按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支付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付價款者,則以已付價款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債。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按逾期期款部分附加法定利息於補付期款時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經送達逾七日內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但所該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債。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1tIZdjAZ3xn-SehmmOKtQ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08 09:39 |
pop_pop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是自己要用
要看自己是買方或賣方
要達什麼目的
可能會有什麼違約情況
如果是約定自己的義務
能不能做到
畢竟契約是拘束雙方
最好是視自己及個案情形之需要特別擬定
拿範本參考是個方式
不過範本定的好不好
適不適合你
就不一定了
一般而言
如果是大公司要買賣土地或房子
或是本身及從事相關行業者
大概很少用範本的
都是視自己需要請律師擬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26 00:16 |
newman278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違約的情況可多方面討論 不知你問題在那 表情
第一   定金情況依名民法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第二   已經付二期以上款已經進入履行契約階段
訴訟聲明為請求履行契約及損害賠償
第三   契約為自由原則 不違公序良俗 違約金適可維護交易安全
政府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參觀或許有助於你


newman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5-02 23: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95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