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之票據。
本票: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執票的的票據。
本票債務人到期不清償票款,債權人可向付款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債權人只要繳納少許裁判費,即可達目的。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屬於非訟事件。所謂非訟事件是指法院並不依照通常的審判程序開庭調查證據及雙方言詞辯論的案件。法院只就本票外觀,從形式上加以審查,如果應記載的事項沒有欠缺,法院很快就會裁定,裁定書由法院送達執票人與發票人,發票人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果沒有提出抗告,裁定就歸於確定,發票人如果起抗告,亦不能阻止執行,抗告一般欠缺正當理由,會被法院駁回。確定後,執票人可以聲請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連同裁定正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以償還本票債務。債務人如果名下並無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