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80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亚伦9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文章表情 哈纳门的诞生
18世纪的德国 蕴育出顺势之祖

1775年在德国沙克斯中的一个简朴家庭里,诞生了一位名留千古的传奇人物--创克里斯蒂.塞缪尔.弗雷德里克.哈纳门,也就是现今有『顺势之父』之称的顺势保健法始人。

恶劣的医疗环境 扼杀济世理想

从小即聪明过人的哈纳门在求学时期即特殊的才智及对工作的热爱而得到当地一些贵族的经济支柱,使他得以在各个不同的大学研读医学。在那个年代,人们还在使用放血及水蛭治疗,不仅治疗的方法可疑且模糊,就连住院观察也是不严格的,医学上的成就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当时的医疗环境令哈纳门感到十分泄气,由于他本身精通希腊 - 拉丁文化并且熟练德语、法语、英语及意大利文,因此年轻时的哈纳门反而透过翻译化学及医学着作维生,而非将他所研习的医学知识运用在『治病』这件事上。

永不远足的创造者

1777年,哈纳门怀着急切的学习欲望,抛下他所熟悉的一切远渡重洋来到音乐及艺术之都-维也纳。当时他在一家精神病院中担任护士的工作,为病人包扎及清洗伤口,但是都市的欢乐气氛使他难以适应。24岁时,哈纳门成功递交了名为『痉挛性疾病的成因和治疗法』的论文,他在那个时期成为正式医生并且被任命为兰西瓦尼总督的私人医生,在他担任这个职位的21个月里过着相当豪华的生活;物质富裕、工作清闲、宴会不停…。如此幸福的生活在哈纳门眼里却像一种惩罚,在他心中,真正的医生不该是这样的,他应该努力不懈地追逐疾病,与疾病斗争,他应该守在所有病人的床头而不是享受无止尽的奢华与清闲…。

就在第二次途经维也纳时,哈纳门与当地的一位药剂师结为好友,这位朋友还不时地将自已的实验室借给哈纳门,最后甚至将自已的女儿嫁给他且生下11个孩子,哈纳门时常变换居住场所却到处都碰到相同的医疗方式。

1784年,29岁的哈纳门再也无法忍受在面对病人痛苦时,自已却无能为力,他不顾妻儿的反对决心结束他当时采用的治疗方法,献身于研究并且造就了后来的『顺势保健法』。

『这是用毒杀人』哈网门写道『医生卖给病人的是汞和氧化铝,发给他们的是砒霜,这是为什么??』,在哈纳门心中这些人根本称不上医师,也因为这样的迟疑间接造就了哈纳门不懈地研究、实验,日后才有『顺势』这个名称的诞生!!

开始发现…

自从哈纳门下定决心献身于研究『顺势保健法』。从此他一面大量阅读能在他的研究中提供资料的书籍,一面从事翻译的工作以养家活口,哈纳门在大自然中寻找自然疗法,这位严谨的观察家准确地描述各种疾病状况,没有添加任不实的东西; 也不作半点推理。当时,没有任何一位医生超越过他的才智,他研究了所有的药物以便弄清它们各自的作用方式!!

顺势始于金鸡纳

1790年,哈纳门翻译了一篇由英国医生科伦用以论述金鸡纳树皮的文章,金鸡纳在当时经常被用来治疗疟疾,当时的人们认为金鸡纳作用在胃神经,但哈纳门迟疑这点,并且对自已说:『要知道这是否正确,只要在未生病时服用此药且观察效果就行了』。哈纳门做了这项实验而效果令他大吃一惊!!金鸡纳在他身上产生了:出汗、发抖、焦急不安等类似感染疟疾时会出现的症状,哈纳门在当下觉得自已发现了某种重要的东西,而且是一项令他的未来产生重大变化的发现!!

宣告---顺势保健法诞生

在金鸡纳的惊人发现后,他又用其他物质在身边的人身上做了同样的实验,哈纳门愈来愈相信『以恶治恶』的原理,也就是生产出一种能在健康人身上引发与病人身上呈现同样症状的药物,也因这样的发现建立了日后『顺势保健法』相似原则基础。为了进一步改善,哈纳门总结并且创立了新的观察和药品分类方法,他研究了同时代其他医生的研究成果。1796年,哈纳门终于在由药物学教授、普鲁士国王科纲和医学院院士胡日郎主办的『实用医学和外科学』上发表了他的第一篇论文,这篇名为『论发现药用物质袪病功效的一个新原则』的论文正式宣布了顺势保健法的诞生!!

资料来源 顺势百怡能双月刊2004年9月及11月号

哈纳门实在是一位很用心的医生,就像是中国的华陀一样,一心一意的为病患着想,用尽了一生就是为了要让每个病人都接受最好的照顾,让他们获得真正的健康,这跟西医…只能用药物来控制疾病…是截然不同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6-26 22: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85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