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55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jou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律討論] 有開車跟騎車的駕駛人 這是常識喔
有開車跟騎車的駕駛人 這是常識喔

資料來源 ──第017期現代保險金融理財捷運報

阿誠終於買車了。

這天阿誠謹慎小心地開著他的寶貝新車出來兜風,但是再怎麼小心,往往也擋不住別
人的粗心大意。一個冒失鬼,闖了紅燈擦撞阿誠的新車之後,撞上電線桿。

好在阿誠只受了輕傷,但闖紅燈的人卻因此喪命。

根據警方鑑定,過失責任主要在死者身上,但死者家屬仍然向阿誠要求300萬元的賠償,並聲稱要告上法院。


阿誠心想,之前在現代保險金融理財捷運報上有看到,第三人責任險是否理賠的關鍵
在於有無過失,所以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請保險公司參與調解。

只不過阿誠沒想到,對方認為死者為大,堅持要求阿誠要負賠償責任,但因為事故過
失不在阿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金。

眼看就上法院打官司的阿誠,開始苦惱他的
律師費該從哪裡來?

在第三人責任保險中提到,發生車禍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是最為重要的,尤其在
參與協調會時,對於受害人所要求賠償或所要提起的告訴,保險公司可以被保險人的
名義,進行和解或抗辯,在和解或抗辯進行中所發生的費用,皆由保險公司來負擔。

所以在發生事故時在最短的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絕對是保障自己權益得最佳方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省 東森寬頻網路 | Posted:2005-03-15 11:25 |
jamikan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0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保第三責任保險和意外加重
就可以讓保險公司去跟對方調解和負擔一些瑣碎的花費喔
謝謝分想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5-04 20:39 |
白沙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基本上出車禍,有保險就叫保險公司出來(錢又不是沒付給她們)

我常見的車禍現場

第一:叫警察叫救護車叫保險人員三個同時,車子千萬別挪動也別管傷者或是肇事者講的話.

應為通常其中一方絕對會讓我們掉落陷阱看太多了.


讓所有事情交給警察跟保險人員處理.

警察會維持現場,保險公司夠強的話會幫你把錯推在對方身上就跟律師一樣.(不叫保險公司的人到時她們

一定死不認帳,因為通常意外事件她們最怕處理,能推就推是保險公司的原則)




還有警察方面,除了畫格子外!!千萬要叫她們拍照!!不然保險公司也會推.

要跟對方和解, 一定要有"紙張簽名蓋印還有身分證影本"口頭上的和解是沒用的,這方面請保險或警察來幫

忙.

因為對方雖然跟你口頭和解,其實都很容易反悔,然後又變成獅子大開口這也是陷阱之一.


[ 此文章被白沙在2005-05-05 00:2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5-05 00:14 |
暗夜寒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很重要的常識,要好好的記起來
不然到時候車禍才不會手忙腳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5-05 15:13 |
Banlu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呵呵我又學到新的常識了   而且是很重要的常識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5-06-11 17: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1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