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9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licec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疾病] 卫福部核准「清冠一号」为处方用药 中医详解适用族群
【来源出处】 https://healthmedia.com.tw/m...hp?id=53080


【NOW健康 林郁敏/台北报导】


新冠本土确诊病例节节升高,已逼近单日破万例;幸运的是,这波Omicron感染高达99%属无症状或轻症,只需适当药物治疗、充分休息,大多可以恢复健康。


医师分享实际案例 「清冠一号」有效防止轻中症转重症


为兼顾防疫与民生经济,政府的政策发展逐渐朝向与病毒共存的型态,尽量做到减灾、维持正常的医疗量能的「新台湾模式」。因此,轻症或无症状患者只需居家照护;虽然轻症患者的疾病严重程度不高,但仍会出现头痛、鼻塞、流鼻水、咳嗽、喉咙痛等不适症状,除透过西药治疗外,目前也可服用「清冠一号」帮助缓和症状,且能降低新冠长期后遗症的风险。


台北市中医师公会副理事长暨丽馨中医诊所院长沈瑞斌表示,「清冠一号」是由卫福部国家中医药研究所研发的新冠肺炎特效药物,药材包括:黄芩、炙甘草、桑叶、薄荷、鱼腥草、防风、荆芥、板蓝根、栝蒌实、厚朴等中药材,可有效防止轻中症转为重症。因「清冠一号」属于中医师处方药,每位患者的体质和病况不同,故必须经中医师诊断后才可调剂给药,民众绝对不可自行至药房、网路等通路购买。


沈瑞斌曾收治1位76岁的新冠患者,当时已经发展至肺炎致密斑块、血氧降低的状况并住进加护病房,在透过「清冠一号」的治疗下,4天后肺炎斑块变淡转出加护病房,患者的情况明显好转许多,最后顺利出院;另1名34岁年轻确诊者胸闷、呼吸困难、咳嗽则属轻症,同样透过「清冠一号」的治疗7天后症状缓解、PCR转阴并成功恢复健康。


多靶点治疗原理 三管齐下消灭病毒


沈瑞斌指出,「清冠一号」由多种中药材组合而成,因每种中药材有不同的作用,再加上中医药处方「君臣佐使」的概念,形成了多靶点的治疗原理,包括:能够减少病毒棘蛋白与宿主细胞膜上ACE2受体结合数量,降低新冠病毒进入细胞内的机会、抑制3CL蛋白?活性,减少病毒在细胞内的复制,以降低宿主体内病毒量,还能抑制肺泡上皮细胞分泌TNF-α及IL-6,减少细胞激素风暴的发生机率。简单来说,「清冠一号」可以同时减少病毒接触细胞量、病毒复制量及体内发炎反应。


过去,「清冠一号」在欧美地区热销,甚至在义大利、德国等地区大缺货。台湾从今年4月18日起,凡经医师诊断为轻症、无症状患者,因应居家照护模式防疫下,由中医师透过视讯诊疗评估后,可开立「清冠一号」作为治疗药物使用。目前全台已有2千6百多家中医诊所可执行视讯看诊,有1千多家中医诊所可开立公费补助的「清冠一号」。


「清冠一号」搭配其他中药材 助高风险族群防感染


沈瑞斌进一步说明,门诊经验从2岁幼童至90岁长者皆曾以「清冠一号」作为治疗药物,剂量部分依据体重和症状做微调,中医师也会依患者个别症状不同,加入其他适合的中药材,都能达到不错的治疗效果。


「清冠一号」除能帮助确诊者外,其他高风险族群,例如:第1线医护人员、防疫旅馆人员、防疫车队司机等,都可透过「清冠一号」搭配适合的中药材来减少感染机率,不过,要注意的是未确诊者需自费负担、健康的民众因体质差异擅自服用「清冠一号」也可能会出现肠胃不适或畏寒等症状,所以一定要经过中医师诊察再遵医嘱使用。


沈瑞斌强调,中药里有许多药材能弱化病毒及减轻病毒对人体的破坏,也对症状治疗和降低感染风险有所帮助,因此,若「清冠一号」缺货或无法顺利取得时,只要经过中医师诊断,依然有许多中药材可以针对新冠确诊初期、发病过程、后遗症处理来做适当运用。因此提醒民众,勿一味盲目追求,经由中医师诊察用药,对于身处疫情中的患者才能发挥良好的治疗帮助。

【心得感想】

台北市中医师公会副理事长沈瑞斌指出「清冠一号」由多种中药材组合而成,经卫福部核准可有效治疗新冠肺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22-05-13 14:2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71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