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888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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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谢您 2.只能等高检署之裁决,但无法定期限不知等到何时,哀哉!!!!! 3.若不等高检署裁定另以代表人为被告或被告栏填写不详而提起新诉讼,可否呢!!有无违一事不再审理原则 呢!! 或被检察官斥喝浪费司法资源呢!! 不论以法人或代表人或不详均指同一事件,检察官应就事实审定之或给于补正机会,至诉讼辅导处询问谓只辅导程序问题不回答实体问题,烦烦烦!!!! 4.个资法41条刑事处罚未明文过失犯亦罚,对法人、对代表人又是否不同呢 不论处罚法人或代表人均属同一机关且由其代表人去负责处理故此时之区分法人与代表人有何意义,徒困扰人民,这才是真正浪费民脂民膏! 5.若只因法人不可刑事被告则如此简单,声请再议何须拖延快2个月,遥遥无期,毫无效益可 言!! 6.被此事折磨,困扰不已,若有咾叨言语上请见谅!! 7.感谢您提供之宝贵意见 恳请续四较为荷!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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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0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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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888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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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再去地检署按铃申告,此次以法定代理人(即代表人)为被告 2.纯就法论法:个资法2条之8以阐明非公务机关含自然人、法人、其他团体,以明文适用对 象,故41条之刑事处罚自应含法人,因无庸置疑,否则无须以法条列举出来其适用对象,询 问多人谓刑法无法人不得为被告之明文规定,之所以会有法人不得为被告,乃引用54年之 判例来论之,然时空环境变迁因应科技犯罪之新态样,故另立个资法以因应之,亦以其法2 条之8明文规定器适用对象,且其41条可楚有期徒刑或罚金,并费一定只能坐牢。 3.同一案件、事实相同,只因法人与代表人之关系来论起诉或不起诉,若不以整体诉讼事实 来论之,显非法之意义,如今须作2次提告,徒浪费司法资源与浪费民指民膏, 有些情事法人与代表人可区分并有其实益,如您所例,然有些情事并无实益徒增困扰,又 个资法已明文规定,为何如此简单思维,已向高检署声请之再议何须迟迟不决呢!!! 4.你我之论述纯交流,影响不了高官们决定,若能引经据典或有可能!! 5.经历这些情事,对司法有许许多多失望与许许多多怨言,如宪法16条:人民有诉讼权,然自 诉却强制须委托律师方可诉讼,显受利益团体影响而剥夺人民之诉讼权,亦显非宪法之意 义,哀哉!!非哉!! 6.谢谢!谢谢!! 晚安!!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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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2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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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888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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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以处理近2年了,一再以「续行妥处迳复」回函,时效已快消灭了, 且此乃个资法之刑事处罚,若非时空环境之变迁,应付犯法新态样,故另立个资法已因应 之。 2.依法论法,个资法2条之8既已阐明适用对象而论其不起诉是否是当,其他时么较重之迷 思,纯属想太多吧! 3.适用何种法律,刑法、民法、行政法、个资法………要视情节而论处,并非均能成立。 4.要依条文观之何者式用法人、何者是用法定代理人或何者可同时适用 个资法既已有条文阐明其适用对象,何以不依法起诉之探讨 5.谢谢!!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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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4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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