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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訴]送達/管轄,題目練習。
不好意思,幾題題目練習。
因為不知道怎麼寫,寫得有點簡略。
麻煩大家多多指教喔!


[送達]

19歲甲向車商乙購買機車1輛,價金5萬元,分5期支付。甲給付完第2期即不再付款,乙乃以甲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3萬元之訴。書記官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交郵局寄送至甲寄宿處所,郵差至甲住處時,因甲不在,乃將通知書交給住甲隔壁房的丙,由丙代收。

請問:法院的送達是否合法?

答:

1.甲19歲,依照民法12、13條規定,尚未成年,因此不是民事訴訟法上有訴訟能力的當事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甲的父母)為之。

2.民事訴訟法上的送達有數種方式,如無法依照126、136向相對人為送達時(例如不在家無法收受),可為補充送達。惟補充送達應向相對人的同居人或受雇人為之(137)
本題中丙是住在甲隔壁房間的鄰居,非137內所規定的同居人或受雇人,不符合補充送達要件。
綜上,該送達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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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第一題
甲乙住所都在台中市,丙住在嘉義市。乙丙之間有雇傭關係。某天丙在台南市乙所承包的工程場所工作的時候,因為執行職務行為讓甲受傷並且受有損害,甲就到台中地方法院對乙丙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共同訴訟。
乙收到通知到庭之後就開始進行言詞辯論;丙則是抗辯台中地院沒有管轄權而拒絕辯論。
這時候台中地方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又如果甲只有起訴乙或只有起訴丙,結果有不同嗎?

答:
1.此案乙丙皆為普通審判籍,依照第1條,以原就被。
甲對乙丙提出共同訴訟,依照20前段,台中、嘉義都可以有管轄權,故可以任選其中一個。
但依照20後段對共同訴訟的規定,本案有第15條侵權行為涉訟的特別審判籍情形-->台南地方法院
乙已經應訴,依照25承認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但丙有提出異議,又因乙丙是共同訴訟被告,所以全案仍應該移送台南地方法院。

2.如果只有對乙提出訴訟
乙住在台中,工作場所在台南,依照1以原就被,可以以台中為管轄法院
但是依照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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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17 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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