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8-11 02:03 发表的 民法孳息的问题~完全不懂: 程怡老师书上写的: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权利人于权利存续问题,取得与原物分离的孳息。如权利人所种的果树,在权利存续期间,所有采取的果实,均属天然孳息,而归权利人所有。至于有收取权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物之所有人所有如:甲承租乙之土地种植果树,树上果属乙所有,盖果实收取前仍为土地之成分而属乙所有,唯甲有收取权,可取得分离后果实之所有权上面写收取权利之人为物之所有人所有~~为什么甲有收取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