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黑道大哥甲拿枪抵住乙男之太阳穴令其对丙女强制性交,乙照作,丙女抵死不从,
并踢伤乙男之生殖器官后逃跑,事后乙男经医生诊断不能人道。试论甲、乙、丙
之刑责。
我觉得对丙来说,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跟乙是否能人道之身体利益相比,根本是一样大,没有谁的利益比较大的问题。
丙对乙来说虽然是紧急避难(正对正),
但如果当下不这么做,等于会受到甲的间接侵害(正对不正)
该为乙的伤势负责的是甲,不是丙,因为乙是受到甲的控制,对丙做出侵害行为。
丙是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对乙紧急避难,
考量乙丙两人所要保护的身体利益都很重要
但我觉得丙要保护的自己的身体利益远大于乙是否可以人道
乙如果不侵害丙,可能被甲揍一顿
但丙如果不伤害乙就没办法抓到机会逃走的话,仍然还是会被乙以外的人(甲)伤害
对当时的丙来说,
应无期待可能性(丙为了保护乙的生殖器而放弃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之可能性,现实中不论哪种场合应该都是0!)
因此丙对乙应该可以主张紧急避难,完全阻却违法,无责。
以上个人小小想法,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