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18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攻击性的紧急避难
小弟PTT抓过来~(小弟刚好看到李允呈的这部分---挖勒又掉页,已经掉好几页过,黏好几次,书的品质真差)
想请教大大门的看法
Q:
黑道大哥甲拿枪抵住乙男之太阳穴令其对丙女强制性交,乙照作,丙女抵死不从,
并踢伤乙男之生殖器官后逃跑,事后乙男经医生诊断不能人道。试论甲、乙、丙
之刑责。
PTT上得看法着重在
一说:乙被逼出于不得已之行为,利益权衡原则通过,但行为相当性不通过,故应由期待可能性来减免不应由紧急避难来阻却其违法。
二说:乙之行为保全了优越利益,成立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乙之行为欠缺不法性故不成立本罪。丙得主张避难过当减免罪责
另一说:着重于争点在于丙对于乙能不能主张紧急避难? 能不能通过利益衡量原则?有无避难过当问题?


先说小弟观点:
乙:强制性交丙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强制性交未遂罪
构成要件:乙强制性交丙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6-03 01:51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01:16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
黑道大哥甲拿枪抵住乙男之太阳穴令其对丙女强制性交,乙照作,丙女抵死不从,
并踢伤乙男之生殖器官后逃跑,事后乙男经医生诊断不能人道。试论甲、乙、丙
之刑责。

我觉得对丙来说,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跟乙是否能人道之身体利益相比,根本是一样大,没有谁的利益比较大的问题。
丙对乙来说虽然是紧急避难(正对正),
但如果当下不这么做,等于会受到甲的间接侵害(正对不正)
该为乙的伤势负责的是甲,不是丙,因为乙是受到甲的控制,对丙做出侵害行为。
丙是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对乙紧急避难,
考量乙丙两人所要保护的身体利益都很重要
但我觉得丙要保护的自己的身体利益远大于乙是否可以人道
乙如果不侵害丙,可能被甲揍一顿
但丙如果不伤害乙就没办法抓到机会逃走的话,仍然还是会被乙以外的人(甲)伤害
对当时的丙来说,
应无期待可能性(丙为了保护乙的生殖器而放弃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之可能性,现实中不论哪种场合应该都是0!)
因此丙对乙应该可以主张紧急避难,完全阻却违法,无责。

以上个人小小想法,请参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07:32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3 07: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得对丙来说,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跟乙是否能人道之身体利益相比,根本是一样大,没有谁的利益比较大的问题。
丙对乙来说虽然是紧急避难(正对正),
但如果当下不这么做,等于会受到甲的间接侵害(正对不正)
该为乙的伤势负责的是甲,不是丙,因为乙是受到甲的控制,对丙做出侵害行为。
丙是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对乙紧急避难,
先说~ 今晚不上线 因明天要载家母去台北看病,所以无法上来讨论(在此先说抱歉~ 发文问者反而没上线)

S大~ 你上面说了一个点,那就是乙对丙之侵害行为是由甲所控制,该不法行为可否视为一整体(即甲及甲所操控之乙),若丙仅能对操控者甲(间接正犯)主张正当防卫,那对乙却无法主张正当防卫(因乙系紧急避难阻却不法行为),如果此时将甲及乙视为整体之不法,那将可主张正当防卫;若站在乙之观点,乙系因强制性的紧急避难是基于无期待可能性之原理,仅能于罪责减轻其刑,固属避难过当之行为(然个人生命法益及他人性自主法益两者权衡,因属个人法益为重,此时采取防卫过当显系有违);若分割甲及乙,而将乙视为无罪责之人,因此时乙已主张紧急避难阻却不法,从而,丙对之仅能以紧急避难方式。
(小弟好像有点感冒头钝钝滴)
以上,乱说~ 去吃感冒药睡一下!!!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14: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8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