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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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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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违背职务的行为收受贿赂罪,以及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对职务上行为要求贿赂罪,这两项罪名的刑度分别是十年以上及七年以上的重罪.
贪污治罪条例 第 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一、窃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财物者。 二、藉势或藉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者。 三、建筑或经办公用工程或购办公用器材、物品,浮报价额、数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运输工具装运违禁物品或漏税物品者。 五、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罚之。
第 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罚之。
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规定,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该罪之行为主体,都必须要能明确指出林益世的职务上之行为及范围才有可能成罪. 如果依目前报导所言,林益世是在担任立法委员和行政院秘书长任内,先后两次接受或是强索厂商贿款的话,也就是所谓职务上行为之对价关系,系指公务员被他人之贿赂或不正利益予以买通,而于其职务范围内相对履行贿赂目的之特定行为而言.故并非只要公务员收受金钱即可成罪.
要判断成立贪污罪,该6300万元在整个案件中的定位为何,就显得十分重要.若该款项被定位为贿款,则检察官要证明该款项和违背职务具有对价关系,检察官就可以依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起诉林益世,且他已经承认有拿贿款,不管有无违背职务上之行为,都已经可以依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起诉林益世,
目前,我个人认为林益世应该刑责最轻的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2-07-04 00: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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