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38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awk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7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100年地方特考五等第二梯國文第50題的疑問
100年地方特考五等第二梯國文第50題:
50.在公文用語中,屬員對長官或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的自稱是:
 (A)本 (B)職(C)鄙人(D)敝人
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B)

可是我查詢了文書處理手冊的資料如下
十八、公文用語規定如下:
(三) 直接稱謂用語:
1、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7 22:51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是 職位較低面對職務較高時(主官管),怎樣稱呼自己。
公文書是正式,也算正式向長官報告是情事的稱謂
如下:
職以為~~長官所言甚是~~ 下次馬上改進~

職-->就是屬官對自己的稱謂   至於後面那個字~我不認識他~ 他應該有不認識我~

所以看到職X~~ 就應該是~

屬官稱長官都是稱   呈請 鈞長   鑒核(核示)       就是"鈞長"   我比較喜歡用老闆或大老闆~


你查得好像都是機關間公文書傳遞的稱謂 而非此題要的

至於本   如:
"本"人看法~~   這本應該比較適合階級一樣或差不多而非主官管,或非直屬跨部門會議,代表部門與會~~本部門以為~(縱然裡面階級最低,但因代表部門,不能被看扁~ )

以上你參考~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3-20 00:14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0 00:0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主真是很細心~ 我是怕你記太多~   傷腦 呵呵~
以下是轉貼的~ 沒補這句話~~是不行的~會讓人誤會 剛剛才發現 =.=" 網址在下面
公文禮節
分享在我的Facebook 分享在我的Plurk 分享在我的即時通 發文 找知識
公文禮節
  日前,在文官培訓所上課,與主事者閒談,提及年輕公務員,面見長官不說「報告」;長官面諭時,不說「是!」,而用「好!」回答,甚至用洋人習慣的「啍嗯!」。本人或因服完兵役,加上在總統府服務,早已視這些禮節為當然,既有人關心,僅就有關「公文禮節」部分,臚陳於後:
一、撰擬文稿:機關名義行文,應持「不亢不卑」態度,無須過謙敬語;但公務用的私文書(箋函),仍須符合書牘的基本架構,但可省略非必要的應酬語。文書作業中有所謂「抬寫」之說,亦即寫到對方,另起一行或空一格,前者稱「平抬」,後者稱「挪抬」,用以敬意。公文書可以挪抬,不必平抬;箋函則視情況,交互運用。
(一)公文中,寫到長官個人,得用挪抬,例如:「馬總統」、「劉院長」等,得在「馬」、「劉」之前空一格;至於寫到上級機關,例如:「總統府」、「行政院」等,則無須使用挪抬。
(二)行文時,除應適當使用「公文用語」外,並應注意挪抬的運用。稱上級機關為「鈞○」,稱長官為「鈞長」,均宜用挪抬;對上級的期望語,當中亦宜用挪抬,例如:「請 核示」、「請 核備」、「請 鈞閱」……等;平行的期望語,得不用挪抬,如「請查照」即可。另外,針對長官的指示,撰稿時,宜用「奉 示」、「奉 諭」,表示敬意。
(三)須用挪抬時,又當置於一段、一項或一行的起頭,由於已具敬意的「平抬」,無須再空一格,如「鈞長」用在一段開頭,不必再用挪抬;又如「請 核示」的「核示」,置於一行起頭時,也不用挪抬,更不宜將「核示」2字,分在兩行。
(四)為示對人的尊重,個人姓名不宜分在兩行,例如「○○局科員張小明」,不可將「張小」放在上一行,「明」放在下一行。
(五)對長官自稱「職」,不宜過謙稱作「竊職」、「卑職」等;以往為表示自謙,大都縮小並側寫,但使用電腦繕打,不易側寫,可改以較小字體,但應避免置於每段或每行之首。
(六)對平行或下級機關行文,不宜將「副本」給上級機關或上級長官,以免因用語差異而造成冒失。
(七)箋函須適當使用「稱謂語」、「提稱語」、「結尾敬辭」、「問候語」及「署名敬禮」等,茲簡述如下:
1、稱謂語:要視對方的輩份、職銜、姓名及性別而定。輩分高者,可用「公」字,女性則不稱「婆」,例如:吳伯雄先生可稱「伯公」,葉菊蘭女士不可稱「菊婆」;平輩及晚輩則以「名」為宜,遇單名或女性時,則可只用「姓」,例如:立法委員雷 倩,可用「雷委員」。另為表示關係親切,可加「吾兄」2字,例如:平輩的新聞局局長蘇俊賓,可用「俊賓局長吾兄」,但女性不可用「吾姊」、「吾妹」,以免引人遐想。文中若要對「吾兄」使用平抬時,將「兄」另起一行,不可連同「吾」字,一併使用平抬。
2、提稱語:意在請人察閱,與收信人身分有關,例如:政界長輩常用「鈞鑑」、「勛鑑」;師長常用「函丈」、「道鑑」;軍中長官常用「麾下」、「幕下」等,不可錯用,以免失禮。
3、結尾敬辭:意在請人收鑑,並作為結尾,常用「耑此」2字,對長輩則用「耑肅」。
4、問候語:信末向對方致意,常用「敬請崇安」、「順頌勛綏」等,但應注意「崇安」、「勛綏」須另起一行(平抬)。
5、署名敬禮:對長輩,自稱「晚」、「後學」。對平輩:男性之間,可自稱「弟」;女性之間,可自稱「妹」;異性之間,不可稱兄道妹,應直接署名。關係親密者,僅寫「名」;關係普通者,用「姓名」。再以「敬上」、「拜啟」等敬辭禮敬。
二、用印:
(一)致「函」上級機關,應使用印信(印、關防、職章),不可使用章戳(簽字章、條戳),印信以紅色蓋用;章戳則可用藍色或黑色。
(二)公務用的箋函,可用發信人的名章,或首長職章,蓋用紅色,弔喪則改以素色。
三、紙張:電腦列印,一律使用A4白紙;放入小型公文封,平分三摺;放入中型公文封,採對摺。箋函使用傳統信箋時,用八行宣紙,以毛筆小楷書寫,最為尊敬,先一直摺,再一橫摺,大小略如信封;但不可反摺,反摺表示報凶或絕交。
四、信封:
(一)直式信封以中間有長方紅格,最為適宜;橫式信封,以純白色,最為大方;弔喪信封,忌用紅色。
(二)無論採用「口洞式信封」或「傳統信封」,均應依規定書寫,如用傳統信封且受信者為個人,應將姓名、稱呼及台啟,由上而下(由左而右)勻稱書寫,例如:受信者為新聞局局長,可用「蘇局長俊賓先生鈞啟」或「蘇局長俊賓鈞啟」,無須側寫,但有人習慣將「名字」側寫(不可側寫「稱呼」);再者,按輩分及身分不同,使用「鈞啟」、「勛啟」、「道啟」、「大啟」……等;除非內容涉及私密,慎用「親啟」2字,但絕不可用「敬啟」,以免失禮。
五、便條及名片:
(一)便條:為求簡便,凡借書、還物、訪晤、稱謝……等細事,可用便條,並遣人帶致或留言,不可郵寄。惟內容不宜涉及私密,對長輩或新交,以不用為宜。
(二)名片:原作自我介紹,但亦可作為便條之用,如訪友未遇,在名片背面聊聊數語,以「名正肅」(長輩、平輩)、「名正具」(晚輩)代替署名;正面姓名之後寫「頓首」、「謹上」、「拜上」……等;如請人送交,加「面陳 ○○○」字樣。以名片代便條,對尊長談事,以不用為宜。
  公文禮節,多樣而細緻,再周詳的敘述,難免遺漏。以上所述,僅就個人公務經驗,整理而成。惟時代不斷進步,書寫工具由毛筆而電腦,傳遞方式由信差而電郵,有關公文禮節亦應有所調整;再者,對於禮節的看法,常因人、因事而異,若出自誠心,而與禮有違,當視為「無傷大雅」;若因無心之過,也不必苛責。至於身為部屬者,切莫視禮節為迂腐,肆意而為。身為主管者,無須過份著重公務禮節;否則,得不到部屬的向心力,亦可能因此而埋沒部分有才華的人。


紅色部分即是~~ 請笑納~表情
上面這篇是有關禮節部分,其他公文書的一些資料這邊都有~附上網址~如下
http://www.wretch.cc/blog...3/18365280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3-20 18:54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0 17: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8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