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694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違憲。
年齡限制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大法官認為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已滿20歲而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導致這些親屬或家屬可能無法獲得扶養,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
另,這項規定除以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外,年齡之限制要件並無大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的效益,卻對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的權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解釋文指出,無謀生能力者不因年齡而改變須受扶養的需要,對扶養的納稅義務人來說,是相同的財務負擔,所得稅法的年齡限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從該解釋公布日起,屆滿1年即失效。
嘛,至於失效期間啥的,不用太去在意,因為大法官解釋一出,不利人民的法規較會訂在這一年內訂定這時期適用的個過渡條款,既然是有利於人民,立法院應該很快就會修法改法條的內容了。到時看新法條的規定怎麼辦,就怎麼辦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