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694号解释: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目规定,纳税义务人扶养其他亲属须未满20岁或年满60岁始得减除免税额,违宪。
年龄限制违背鼓励国人孝亲目的,大法官认为年龄限制将影响纳税义务人扶养已满20岁而未满60岁无谋生能力者的意愿,导致这些亲属或家属可能无法获得扶养,违背鼓励国人孝亲目的。
另,这项规定除以受扶养者无谋生能力为要件外,年龄之限制要件并无大幅提升税务行政效率的效益,却对纳税义务人及其受扶养亲属的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解释文指出,无谋生能力者不因年龄而改变须受扶养的需要,对扶养的纳税义务人来说,是相同的财务负担,所得税法的年龄限制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应从该解释公布日起,届满1年即失效。
嘛,至于失效期间啥的,不用太去在意,因为大法官解释一出,不利人民的法规较会订在这一年内订定这时期适用的个过渡条款,既然是有利于人民,立法院应该很快就会修法改法条的内容了。到时看新法条的规定怎么办,就怎么办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