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6 00:11 发表的 : 就第二小题而言:甲既然能预见到危难会发生,却执意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创造危难】,自不能主张紧急避难!能遇见!?如果我说,第一题,甲能遇见行车时发生事故而车辆不行检查,以致会有如此的事故发生仍决议为之呢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6 00:40 发表的 : 回应Dragon-Q:那么就是【故意】自招危难!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6 21:13 发表的 : 回应Dragon-Q:不论是故意/过失自招危难,还是须回归紧急避难的目的来讨论!紧急避难是赋予行为人处在紧急情况,已经没有其他办法!一定要把危难转嫁他人,才可以保全更重大的法益!~~~~基于利益衡平及较符合效率之作法,我们还是允许此行为之发生!~~~~毕竟刑法是做『风险管控』,并不是『禁止风险发生』!因此你举的例子:甲能遇见行车时发生事故而车辆不行检查,以致会有如此的事故发生仍决议为之此为【故意】自招危难!与前述第一小题不同的是:甲明知车子刹车性能不良,开出去时有可能会撞到人,但是还是不予检察而予以开出!此时若发生煞车失灵,即属『故意』自招危难发生!(既然甲知道车子刹车不好,那就予以检修或不开车就可以解决了,为什么还要开出去创造风险~~~~显然不符经济利益),自然不能主张紧急避难!(小白的题型也一样!既然甲知道动物性情的不稳定性,那就不要靠近可以解决了,为什么还要逗弄小白创造风险~~~~显然不符经济利益)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6 21:34 发表的 : 一我问的是故意/过失的区分法你说回归到上位概念风险控管~~!?二你的故意或过失自遭危难为什么了又要评价构成要件故意过失勒! 所往前和你讨论的紧急避难所涉题目到现在都没什么变化!?!?! 而且我这边也学说上两大宗的说法,没有一样跟你相似!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17:22 发表的 : 回应 Dragon-Q:第一小题之所以是『过失』自招危难: 甲出发时没有做汽车检验,是违反了一般人客观上应该注意之义务,且以一般人至于甲行为当时之环境,都可以预见到未对汽车检验,会有发生汽车故障、产生交通事故之可能!~~~~~因此违反客观注意义务即具有客观预见可能性,该当过失的要件! 虽然甲是没有检察汽车,但是甲并未对『事后发生事故』有所认知!【甲可能忘记、自恃汽车性能良好而不与检察,但是甲并不知道汽车本身有问题,并不认知可能会发生事故~~~~~如果甲知道汽车有问题还去开,那就是故意】,以致事后发生甲【未能预知】的意外,当然允许其主张紧急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