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6 00:11 發表的 : 就第二小題而言:甲既然能預見到危難會發生,卻執意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創造危難】,自不能主張緊急避難!能遇見!?如果我說,第一題,甲能遇見行車時發生事故而車輛不行檢查,以致會有如此的事故發生仍決議為之呢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6 00:40 發表的 : 回應Dragon-Q:那麼就是【故意】自招危難!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6 21:13 發表的 : 回應Dragon-Q:不論是故意/過失自招危難,還是須回歸緊急避難的目的來討論!緊急避難是賦予行為人處在緊急情況,已經沒有其他辦法!一定要把危難轉嫁他人,才可以保全更重大的法益!~~~~基於利益衡平及較符合效率之作法,我們還是允許此行為之發生!~~~~畢竟刑法是做『風險管控』,並不是『禁止風險發生』!因此你舉的例子:甲能遇見行車時發生事故而車輛不行檢查,以致會有如此的事故發生仍決議為之此為【故意】自招危難!與前述第一小題不同的是:甲明知車子剎車性能不良,開出去時有可能會撞到人,但是還是不予檢察而予以開出!此時若發生煞車失靈,即屬『故意』自招危難發生!(既然甲知道車子剎車不好,那就予以檢修或不開車就可以解決了,為什麼還要開出去創造風險~~~~顯然不符經濟利益),自然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小白的題型也一樣!既然甲知道動物性情的不穩定性,那就不要靠近可以解決了,為什麼還要逗弄小白創造風險~~~~顯然不符經濟利益)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6 21:34 發表的 : 一我問的是故意/過失的區分法你說回歸到上位概念風險控管~~!?二你的故意或過失自遭危難為什麼了又要評價構成要件故意過失勒! 所往前和你討論的緊急避難所涉題目到現在都沒什麼變化!?!?! 而且我這邊也學說上兩大宗的說法,沒有一樣跟你相似!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22 發表的 : 回應 Dragon-Q:第一小題之所以是『過失』自招危難: 甲出發時沒有做汽車檢驗,是違反了一般人客觀上應該注意之義務,且以一般人至於甲行為當時之環境,都可以預見到未對汽車檢驗,會有發生汽車故障、產生交通事故之可能!~~~~~因此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即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該當過失的要件! 雖然甲是沒有檢察汽車,但是甲並未對『事後發生事故』有所認知!【甲可能忘記、自恃汽車性能良好而不與檢察,但是甲並不知道汽車本身有問題,並不認知可能會發生事故~~~~~如果甲知道汽車有問題還去開,那就是故意】,以致事後發生甲【未能預知】的意外,當然允許其主張緊急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