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04 12:41 发表的 :
其实这题我是用不同角度去讨论的,如同一开始我说的:
(1)先不讨论乙杀伤甲之结果,就乙不将甲送医救治来讨论:
那就是4楼所述之
(2)但是就本题整体而论,乙把甲打伤后,不论事后甲重伤、或是死亡,均是【乙的作为
行为】所造成的,故就事后甲重伤、或是死亡知结果【是属乙的作为行为一部分】,
既然是【作为行为】所造成的~~~~怎么会是【不作为犯】?如何讨论【保证人地
位】!
所以回应 TJQAZ:
你怎么知道本题是【作为犯】或【不作为犯】?如果没有乙犯罪型态予以判断,那所
有题目就要讨论【保证人地位】瞜!
问我这门外汉怎知道是作为犯或不作为犯??
这是作梦来的~~~~~~~~~~~~~~~~~~~~~开玩笑的!!!
当然是我审题的结果,不可能的当然就予排除,些许可能拿出来讨论评价,没人跟你说吗(也是开玩笑的)??
法律上的行为数,不是自己想分割就分割,你将乙不送甲医治来讨论,而认为乙杀伤甲,所以乙有作为义务,进而具有保证人地位而评断出不作为犯,是不具任何意义的。
我举个例子,
Q欲杀死以E,持刀砍杀E一刀,
1.E倒地后死亡。----->杀人罪,没错吧!!
2.E倒地后流血不止,过5小时后死亡。----->一样杀人罪,没问题吧!!
-------------分割,就讨论第3.....
3.E倒地后,Q未将E送医救治,导致E终于死亡。。----->也一样杀人罪。
这时你会去讨论有义务遗弃致死罪吗??(Q有义务喔) 纵然讨论,也不会成立。
你会将Q未将E送医而死亡,讨论不作为杀人罪吗??(Q有作为义务喔) 纵然讨论,也不会成立。
以上我是不会去讨论,因为题目很明白说明,Q要杀死E,E死只是其客观结果的满足,而论杀人既遂罪。
且法律上的行为数,不是随意能分割,纵然要分割评价也要具有其法律上意义。
所以之前一直有人在问你,乙哪来的作为义务??此题的法律行为数??可是你一直以分割此题来评价乙。当然不会有交集。
至于保证人地位,我从没认为所有题目要讨论保证人地位,只不过你分割此题,而认为是不作为犯,我才会跟你说,根本不具保证人地位哪来的不作为犯。
怎么审题嘛,别人说的是"法感",个人认为是累积的所学的功力。(不是说我有功力,我只是门外汉,在门外看看保护自我而已)
不同角度讨论,也是要有法律上意义,不然讨论不是没意义吗??
以上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