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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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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TJQAZ:
"这一项危险前行为,并不是乙所造成的,而是甲要伤害乙所造成的危险前行为"

你的方向弄错了!危险前行为是在讨论【过失行为】!不是用于故意行为!
本题是乙的【故意行为】导致甲伤亡之结果~~~本身即属于【作为犯】,至于事后【结果为何】,【仍属作为犯之一部分】(如果没有乙打伤甲,甲就不会受伤,故行为与结果具有关联性!)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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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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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02 13:4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回应TJQAZ:
"这一项危险前行为,并不是乙所造成的,而是甲要伤害乙所造成的危险前行为"

你的方向弄错了!危险前行为是在讨论【过失行为】!不是用于故意行为!
本题是乙的【故意行为】导致甲伤亡之结果~~~本身即属于【作为犯】,至于事后【结果为何】,【仍属作为犯之一部分】(如果没有乙打伤甲,甲就不会受伤,故行为与结果具有关联性!)
A~A~(台语)
楼上的炉主,我实在不懂你要表达什么???甲受伤是乙杀伤,伤害罪构成要件该当这不是废话吗,我很明白说明违法性排除(正当防卫)
??你所要表达什么呢??

我上一篇如下(一并附上):是要解释给楼主看(开版的人)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2 10:4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TO:楼主
正当防卫跟保证人是没有关系的。你的问题应该是下面这一项,造成你的误解。
5.危险前行为,因自己的行为致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危险者,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 这一项是楼主保证人地位的第五项
这一项危险前行为,并不是乙所造成的,而是甲要伤害乙所造成的危险前行为。所以乙实施正当防卫是不用负责的,也不具有保证人地位。
但如果乙正当防卫过当,就变成乙也触犯刑法,这时也没有保证人地位,而依23条但书规定减轻或免除其刑。
以上不知对错....
上面我是在解释第五项的内容,你有看清楚吗???????????完全不知道你看干嘛????我有TO:楼主
刑法没限定危险行为只能在过失犯讨论吧!!你背得太死啰!!
我举个例子:甲欲杀乙,一日得知乙在乙宅,遂放火烧乙宅,但甲太笨,只造成些许浓烟,遂甲大喊失火快跳,更笨的乙听闻立即跳楼求生,不幸摔死。(单纯举例,没别的意思)
那甲故意放火不是危险前行为,不然是甚么??
刑法是死的,人是活得,要懂得运用。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02 13: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sommerbrisen、TJQAZ:
本题中,乙不将甲送医救治之行为,是属于【不作为犯】,但是【不见得成立犯罪】!
而是该行为属于【不作为犯】行为!

讨论【犯罪型态】,是基于讨论哪些犯罪,其事后会发生什么样的结果!【如:如状态犯与继续犯,均是属对法益侵害之行为;两者所要区别的是:犯罪成立之时点】,藉由此种判断,使其刑罚之发动较能具体化,进而达到保护人权之目的!

所以一开始本炉主说:"的确是不作为犯",只是判断该行为是属【作为犯】与【不作为犯】而已,其区别实益在于:该行为是要以【因果关系】或【保证人地位】来判断其【处罚是否必要】!~~~~~如果一开始未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如何去讨论其【刑罚必要性】,如:不作为犯如何去讨论【以客观外在变动为议题】之因果关系呢?!
说实在话,我不懂上面第二段跟第三段是要干嘛的,阐述自己刑法的功力吗??败笔~~~~
不作为犯要件乙要有保证人地位,根本不具保证人地位,你还在说是不作为犯,你看楼主保证人成立那几项,哪一项符合???


要讨论要针对人PO的文提出质疑,不是不知道在干嘛~~~~~

我也不知道我现在在干嘛~~~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2 16:38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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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令我震撼的地方就是说我不知道怎么跨到结论。丢喜啊捏。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12-02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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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题我是用不同角度去讨论的,如同一开始我说的:
(1)先不讨论乙杀伤甲之结果,就乙不将甲送医救治来讨论:
  那就是4楼所述之

(2)但是就本题整体而论,乙把甲打伤后,不论事后甲重伤、或是死亡,均是【乙的作为
  行为】所造成的,故就事后甲重伤、或是死亡知结果【是属乙的作为行为一部分】,
  既然是【作为行为】所造成的~~~~怎么会是【不作为犯】?如何讨论【保证人地
  位】!

  所以回应   TJQAZ:
  你怎么知道本题是【作为犯】或【不作为犯】?如果没有乙犯罪型态予以判断,那所
  有题目就要讨论【保证人地位】瞜!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1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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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04 12: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这题我是用不同角度去讨论的,如同一开始我说的:
(1)先不讨论乙杀伤甲之结果,就乙不将甲送医救治来讨论:
    那就是4楼所述之

(2)但是就本题整体而论,乙把甲打伤后,不论事后甲重伤、或是死亡,均是【乙的作为
    行为】所造成的,故就事后甲重伤、或是死亡知结果【是属乙的作为行为一部分】,
    既然是【作为行为】所造成的~~~~怎么会是【不作为犯】?如何讨论【保证人地
    位】!

    所以回应   TJQAZ:
    你怎么知道本题是【作为犯】或【不作为犯】?如果没有乙犯罪型态予以判断,那所
  有题目就要讨论【保证人地位】瞜! 表情

问我这门外汉怎知道是作为犯或不作为犯??
这是作梦来的~~~~~~~~~~~~~~~~~~~~~开玩笑的!!!
当然是我审题的结果,不可能的当然就予排除,些许可能拿出来讨论评价,没人跟你说吗(也是开玩笑的)??
法律上的行为数,不是自己想分割就分割,你将乙不送甲医治来讨论,而认为乙杀伤甲,所以乙有作为义务,进而具有保证人地位而评断出不作为犯,是不具任何意义的。
我举个例子,
Q欲杀死以E,持刀砍杀E一刀,
1.E倒地后死亡。----->杀人罪,没错吧!!
2.E倒地后流血不止,过5小时后死亡。----->一样杀人罪,没问题吧!!
-------------分割,就讨论第3.....
3.E倒地后,Q未将E送医救治,导致E终于死亡。。----->也一样杀人罪。
这时你会去讨论有义务遗弃致死罪吗??(Q有义务喔) 纵然讨论,也不会成立。
你会将Q未将E送医而死亡,讨论不作为杀人罪吗??(Q有作为义务喔) 纵然讨论,也不会成立。

以上我是不会去讨论,因为题目很明白说明,Q要杀死E,E死只是其客观结果的满足,而论杀人既遂罪。
且法律上的行为数,不是随意能分割,纵然要分割评价也要具有其法律上意义。
所以之前一直有人在问你,乙哪来的作为义务??此题的法律行为数??可是你一直以分割此题来评价乙。当然不会有交集。

至于保证人地位,我从没认为所有题目要讨论保证人地位,只不过你分割此题,而认为是不作为犯,我才会跟你说,根本不具保证人地位哪来的不作为犯。

怎么审题嘛,别人说的是"法感",个人认为是累积的所学的功力。(不是说我有功力,我只是门外汉,在门外看看保护自我而已)
不同角度讨论,也是要有法律上意义,不然讨论不是没意义吗??

以上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14:28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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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4 14: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问我这门外汉怎知道是作为犯或不作为犯??
这是作梦来的~~~~~~~~~~~~~~~~~~~~~开玩笑的!!!
当然是我审题的结果,不可能的当然就予排除,些许可能拿出来讨论评价,没人跟你说吗(也是开玩笑的)??
法律上的行为数,不是自己想分割就分割,你将乙不送甲医治来讨论,而认为乙杀伤甲,所以乙有作为义务,进而具有保证人地位而评断出不作为犯,是不具任何意义的。
.......



good~~
这结论写的很好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5 09:28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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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题只是对于一个结果要加诸于还种行为!
本题我们看的了行为人有『作为』同时也有『不作为』。
有的认为这是一行为所以应该是作为伴随一个作为的情形,EX:以杀人犯意桶人两刀在被害人死亡之前扬长而去,还要论一个不作为!?或是遗弃!?不用,因为无论是不作为的行为太样或是遗弃的态样,都是『杀人行为』的一部分。

也有以分开观察者,这通常是因为不知道前的的作为戴着怎样的犯意,然后重清认定说应该是『杀人-〉伤害』,导致认为先前认定的伤害行为带的一个消极的不作为,这样分别脱勾观察。


所以判断的态样会因为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侵害行为的不作为或作为贡献上面,而且所不同的判断。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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