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04 12:41 發表的 :
其實這題我是用不同角度去討論的,如同一開始我說的:
(1)先不討論乙殺傷甲之結果,就乙不將甲送醫救治來討論:
那就是4樓所述之
(2)但是就本題整體而論,乙把甲打傷後,不論事後甲重傷、或是死亡,均是【乙的作為
行為】所造成的,故就事後甲重傷、或是死亡知結果【是屬乙的作為行為一部分】,
既然是【作為行為】所造成的~~~~怎麼會是【不作為犯】?如何討論【保證人地
位】!
所以回應 TJQAZ:
你怎麼知道本題是【作為犯】或【不作為犯】?如果沒有乙犯罪型態予以判斷,那所
有題目就要討論【保證人地位】瞜!
問我這門外漢怎知道是作為犯或不作為犯??
這是作夢來的~~~~~~~~~~~~~~~~~~~~~開玩笑的!!!
當然是我審題的結果,不可能的當然就予排除,些許可能拿出來討論評價,沒人跟你說嗎(也是開玩笑的)??
法律上的行為數,不是自己想分割就分割,你將乙不送甲醫治來討論,而認為乙殺傷甲,所以乙有作為義務,進而具有保證人地位而評斷出不作為犯,是不具任何意義的。
我舉個例子,
Q欲殺死以E,持刀砍殺E一刀,
1.E倒地後死亡。----->殺人罪,沒錯吧!!
2.E倒地後流血不止,過5小時後死亡。----->一樣殺人罪,沒問題吧!!
-------------分割,就討論第3.....
3.E倒地後,Q未將E送醫救治,導致E終於死亡。。----->也一樣殺人罪。
這時你會去討論有義務遺棄致死罪嗎??(Q有義務喔) 縱然討論,也不會成立。
你會將Q未將E送醫而死亡,討論不作為殺人罪嗎??(Q有作為義務喔) 縱然討論,也不會成立。
以上我是不會去討論,因為題目很明白說明,Q要殺死E,E死只是其客觀結果的滿足,而論殺人既遂罪。
且法律上的行為數,不是隨意能分割,縱然要分割評價也要具有其法律上意義。
所以之前一直有人在問你,乙哪來的作為義務??此題的法律行為數??可是你一直以分割此題來評價乙。當然不會有交集。
至於保證人地位,我從沒認為所有題目要討論保證人地位,只不過你分割此題,而認為是不作為犯,我才會跟你說,根本不具保證人地位哪來的不作為犯。
怎麼審題嘛,別人說的是"法感",個人認為是累積的所學的功力。(不是說我有功力,我只是門外漢,在門外看看保護自我而已)
不同角度討論,也是要有法律上意義,不然討論不是沒意義嗎??
以上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