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yanglegend 於 2011-11-05 23:47 發表的 : 這是二種不同的途徑一個是行政懲處一個是司法懲戒行政懲處方面是機關的主管長官所下的處分如果涉及到身分關係走復審(保訓會) -> 行政訴訟司法懲戒通常關係到監察院的彈劾案(除了9職等以下的記過和申誡可由主管長官逕行處理)監察院審查後送交公懲會審議因為公懲會已經是司法機關了.一級一審.所以基本是已是最終判決.理應無救濟.再審議是特別救濟制度必須有6種事由(請查懲戒法)而且不僅是被懲戒人移送的主管機關如果對議決不服也可以移請再審議至於釋字483對於高資低用的問題也就是被主管長官調任.而降低官職等或減俸涉及公法上身分及財產關係打復審和行政訴訟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1-12-22 03:07 發表的 : (二) 1.調職 如在(一).1中認為並非行政處分,而係管理措施,則依....法第...條應向...提申訴再申訴 反之如認為行政處分則依...法第...條向..提復審,如不服復審決定再向...提行政訴訟 2.減俸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