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8 13:03 發表的 : 不是文字遊戲~而是不善於表達!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8 14:20 發表的 : 當然是「明知不能安全駕駛(客觀上也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阿,不然還有什麼?為何醉態駕駛不是故意之行為??到底是不是故意,那是事實認定的問題跟構成要件的探討無關吧本罪不是故意之行為嗎?不然是什麼??包含過失??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8 14:31 發表的 : 不善於表達~~~~是我專用喔~~ 我是好奇所以想問問看啊~~~看看大大們的看法如何而已。畢竟這有不同見解~~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8 14:52 發表的 : 新菜喔~~大概就是過失犯185-3的可罰性與認定185-3為抽象危險或具體危險的搭配使用..........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8 14:44 發表的 : 好想看看不同見解長什麼樣子... 還有,這盤冷飯也炒過久了...什麼時候要出新菜呢??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8 15:15 發表的 : 你的意思是:如要處罰過失,需為具體危險犯如止於故意,則抽象危險犯足矣.....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