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313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边有阿~这譬如目的性限缩!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16:49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你认为
这世上会有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成就他人 的「特别义务」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1 15:1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当然没有阿!而且说穿了这也是一种冲突阿!所以我说
警察没有赴死的义务!那这样24条但书容忍义务难到有
赴死的义务~随后认为不得主张再依据欠缺期待可能性
减轻或免除!?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3 19:21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既然没有这种义务
怎还有所谓「冲突」?

无义务就表示不违法了
如此 怎还有后面阻却违法、甚至后续禁止阻却违法的问题?

所谓担心24条但书的文义范围 根本是多余的
因为规范不可能创设「以自己的生命成就他人」的义务  
所谓的救护义务 必定是建立在「自身生命无虞」的前提
这表示「逃命时」 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

从义务内容解释就能解决问题
代表24条但书的文义范围  
根本不会令特别义务人承担过度不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4 10:3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是说没有这牺牲自己成就是他人的合理!
所以这种义务不用负起承担的角色~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4 22:03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05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