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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竹林中 於 2011-03-23 16:38 發表的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 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請問前輩,這句話看來很白話,但是總是看不懂,什麼是已中斷的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