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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竹林中 于 2011-03-23 16:38 发表的 [行政程序法]第132条: 第132条 行政处分因撤销、废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时,自该处分失效时起,已中断之时效视为不中断。 请问前辈,这句话看来很白话,但是总是看不懂,什么是已中断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