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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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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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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债之给付的问题
Q甲受雇于乙公司,乙公司未为甲加入劳保,致甲受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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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4 15:04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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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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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受雇于乙公司,乙公司未为甲加入劳保,致甲受伤时,无法获得保险给付,乙公司应负何种损害赔偿?
A.给付不能
B.给付迟延
C.不完全给付
D.不当得利

个人想法:答案为d

乙公司应给付劳保费而未付,乃属不当得利(民法第179条:无法律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应返还其利益)

劳工保险条例第17条:
加征前项滞纳金十五日后仍未缴纳者,保险人应就其应缴之保险费及滞纳
金,依法诉追。投保单位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时,其主持
人或负责人对逾期缴纳有过失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12-04 22:28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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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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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不完全给付

此题是债编中的雇佣

民法第483-1条
受雇人服劳务,其生命、身体、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雇用人应按其情形为必要之预防。

雇佣契约之雇用人对于受雇人应负照顾之义务,雇用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应依不完全给付规定第227条,负损害赔偿责任。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2-06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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