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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ko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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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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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關於刑法19-3
甲於犯案前為壯膽吸食毒品,持槍欲殺乙,刺殺之際丙站在乙旁,於是甲誤認丙為乙,朝丙頭部開槍殺之,不料丙命大,子彈貫穿丙之臉脥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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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27 17:55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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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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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題目小的見解如下。

既然只有吸毒但無提到精神狀態,原因自由行為自可跳過不論。
所以只要分析以下三個部份

a.誤丙為乙,等價客體錯誤,殺人未遂。
b.誤中丁,不是打擊失誤,而是過失行為,對丁過失致死。
c.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一重論處,論以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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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某直轄市時事題嗎?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1-29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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