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7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oko80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关于刑法19-3
甲于犯案前为壮胆吸食毒品,持枪欲杀乙,刺杀之际丙站在乙旁,于是甲误认丙为乙,朝丙头部开枪杀之,不料丙命大,子弹贯穿丙之脸脥捡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7 17:55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本题目小的见解如下。

既然只有吸毒但无提到精神状态,原因自由行为自可跳过不论。
所以只要分析以下三个部份

a.误丙为乙,等价客体错误,杀人未遂。
b.误中丁,不是打击失误,而是过失行为,对丁过失致死。
c.一行为侵害数法益,想像竞合,一重论处,论以杀人未遂罪。

--
这是某直辖市时事题吗? 表情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1-29 09: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71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