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0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harlee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治國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問題
今年八月份,台灣知名影星因積欠國家800餘萬元的稅款,無力償還,又因涉嫌花錢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2 14:3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真無力償還,何必管收他,法院認為有必要管收他,就是認為他是有有力償還的可能,或者該人對有無力還致力於增加晦暗不明的風險,所以才管收他。

所以法院不會一方面認為他力償還,一方面又管收他!

至於對管收有違上述原則的疑慮其實是比較抽象的問題,因為會認為因此管收而有違上述原則者,是把管收與羈押畫上等號,可是是不是制度設計上管收就定要跟羈押的手段一致,具體就是管收一定要在監獄執行嗎,可不可以在旅館酒店??

如果被管收的環境比較優良的話,恐怕就不會有這種疑慮,所以真正的問題應該是,我們管收環境的標準要到什麼樣的程度!

同樣的問題其實也存在羈押,假使我們因為預防性的理由要增加羈押的開口,相對的就要改良因為該預防性而被羈押的羈押處所跟環境,如此才能稍稍彌補該被要求特別犧牲者的權利損失,否則一方面因為自己的安全感就要把他人羈押到環境惡劣的監獄去,恐怕不能怪大法官作合憲性解釋而加以限縮!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3 11: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6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