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路上找到了关于准用、适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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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news.nfa.gov.tw/V4one-news.asp?NewsNo=6896法律条文就其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之规定,常引用其他之法条之规定,此于法学方法上称为「引用性法条」。引用性法条之功能,就立法技术之观点言,在于避免二种性质相类似之事项重复繁琐为相同之规定,或避免挂一漏万之规定。因此,法规中常就其中重要之事项予以规定,而另就此事项之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另适用或准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按适用系指完全依照法律之规定而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也就是法律明定关于某一事项之规定,直用于某一事项。如灾害防救法第1条规定:「为健全灾害防救体制,强化灾害防救功能,以确保人民生命、身体、财产之安全及国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灾害之防救,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另民法第87条第2项规定:「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上开规定,即就灾害防救法未规定事项,或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另有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明定完全适用该其他法律之规定。
而类推适用则为论理解释之一种,系对于法律无明文直接规定之事项,而另择其关于类似事项之法律规定,以为适用,亦可称为类推解释,相当于我国旧例之比附援引;而类推解释(适用)于法学方法论上系广大法律条文适用之范围,因此亦为广义扩张解释之一种。
另准用本质上亦为类推适用之一种(郑玉波,法学绪论,第65页,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8月第4次修订再版),但与类推适用不同者则为前者系法律有明文之规定,而后者则法律并未有明文之规定。例如消防第32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受前条调度、运用之事业机构,得向该辖消防主管机关请求下列补偿:……三、 被调度、运用之消防、救灾、救护人员于接受调度、运用期间,应按调度、运用时,其服务机构或雇用人所给付之报酬标准给付之;其因调度、运用致患病、伤残或死亡时,准用第30条规定办理。」依上开规定,被调度、运用之消防、救灾、救护人员因调度、运用致患病、伤残或死亡时,可准用第30条各项规定请求依其本职身分有关规定请领各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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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问题
我似乎比原PO更新手
所以就不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