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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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興設一金剛養殖場,與貿易商乙訂約,購買美國之公金剛,及南非之母金剛。該公母兩金剛乃世上僅存之金剛。嗣後,公金剛因從事日常攀爬摩天樓之運動時,遭雷擊斃;而母金剛卻安然由南非運到。 試問: 甲得否解除契約? 甲乙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1.甲得否解約? 甲欲解除契約須有民法二二六I項給付不能之情形發生,其要件檢驗如下 A.可歸責乙之事由:乙是否可歸責端視其有無違反照養標的之義務,題示金剛攀爬摩天樓係其日常之運動,顯然對於乙而言,仍平常照養之過程,且雷擊乃不可預料之情形,乙不可歸責 故甲不得依此解除契約 惟依民法三五四條I項規定,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乙並未將標的物交付給甲,危險尚未移轉於買受人,故得依三五九條規定,買受人甲得解除契約.
甲乙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公金剛雖已滅失,母金剛卻仍尚存,乙得否為一部給付,依本法二二六條II規定,甲乙締結購買一對黑金剛之買賣契約,作為養殖之用,而所謂養殖即指照養繁殖,而由題意可推測,甲係以繁殖黑金剛為目的而為之買賣,惟公黑金剛於交付前遭雷擊而死,標的物之一部即已滅失,則縱使母黑金剛尚存人世,甲締約買賣契約之目的亦無法達成,而為給付不能 故依上所述,甲得解除契約,依民法二五九之規定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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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1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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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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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辛苦 於 2010-08-12 00:15 發表的 : 抱歉...所以答案就是解約無疑. 但若有死後取精之可能, 乙能請求甲履約嗎?(公金剛遺留之精子=公金剛)
ps. 買賣標的特定的真意解釋,重要的應該是生殖功能及其後的天然孳息,而不是該物體? 同樣的,買回後,公金剛或母金剛其一有不能生殖之情況,該如何處置? 1.依二二六I,債權人若認無利益,即得拒絕該部分之給付,債務人乙雖有請求甲受領標的物之權利,但標的物已然滅失,已無法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該精子並非契約標的,但若甲認有利益也願接受那當然沒問題,換言之,要不要解約是甲的權利). 2.按探求當事人真意者,其解釋並非單一方心中所想即可,於契約未明示情況,乙只須交付二支金剛即可,並不用管這二支會不會生,而若於契約有訂明情形,即生育力也列入契約之內容者,那當然就是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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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3 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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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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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問一下. 看了王澤鑑的民總.在一部全部無效那邊,提到為了買房地蓋屋,但房子卻倒了,可是買賣目的是為了蓋屋,所以土地的部分仍有效. 所以,上例可以類推到金剛是為了繁殖,雖死了,若有取精生殖可能,仍買賣有效嗎? 還是這要看個案契約的約定?也就是考試時,這題目應該只看特定的標的就好,而不需深入考量到契約的目的. 如果考量太多或太扯,就超出了考題的論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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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13 1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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