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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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兴设一金刚养殖场,与贸易商乙订约,购买美国之公金刚,及南非之母金刚。该公母两金刚乃世上仅存之金刚。嗣后,公金刚因从事日常攀爬摩天楼之运动时,遭雷击毙;而母金刚却安然由南非运到。 试问: 甲得否解除契约? 甲乙间的法律关系为何?
1.甲得否解约? 甲欲解除契约须有民法二二六I项给付不能之情形发生,其要件检验如下 A.可归责乙之事由:乙是否可归责端视其有无违反照养标的之义务,题示金刚攀爬摩天楼系其日常之运动,显然对于乙而言,仍平常照养之过程,且雷击乃不可预料之情形,乙不可归责 故甲不得依此解除契约 惟依民法三五四条I项规定,物之出卖人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乙并未将标的物交付给甲,危险尚未移转于买受人,故得依三五九条规定,买受人甲得解除契约.
甲乙间的法律关系为何? 公金刚虽已灭失,母金刚却仍尚存,乙得否为一部给付,依本法二二六条II规定,甲乙缔结购买一对黑金刚之买卖契约,作为养殖之用,而所谓养殖即指照养繁殖,而由题意可推测,甲系以繁殖黑金刚为目的而为之买卖,惟公黑金刚于交付前遭雷击而死,标的物之一部即已灭失,则纵使母黑金刚尚存人世,甲缔约买卖契约之目的亦无法达成,而为给付不能 故依上所述,甲得解除契约,依民法二五九之规定回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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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1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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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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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辛苦 于 2010-08-12 00:15 发表的 : 抱歉...所以答案就是解约无疑. 但若有死后取精之可能, 乙能请求甲履约吗?(公金刚遗留之精子=公金刚)
ps. 买卖标的特定的真意解释,重要的应该是生殖功能及其后的天然孳息,而不是该物体? 同样的,买回后,公金刚或母金刚其一有不能生殖之情况,该如何处置? 1.依二二六I,债权人若认无利益,即得拒绝该部分之给付,债务人乙虽有请求甲受领标的物之权利,但标的物已然灭失,已无法依债之本旨为给付(该精子并非契约标的,但若甲认有利益也愿接受那当然没问题,换言之,要不要解约是甲的权利). 2.按探求当事人真意者,其解释并非单一方心中所想即可,于契约未明示情况,乙只须交付二支金刚即可,并不用管这二支会不会生,而若于契约有订明情形,即生育力也列入契约之内容者,那当然就是给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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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3 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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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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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一下. 看了王泽鉴的民总.在一部全部无效那边,提到为了买房地盖屋,但房子却倒了,可是买卖目的是为了盖屋,所以土地的部分仍有效. 所以,上例可以类推到金刚是为了繁殖,虽死了,若有取精生殖可能,仍买卖有效吗? 还是这要看个案契约的约定?也就是考试时,这题目应该只看特定的标的就好,而不需深入考量到契约的目的. 如果考量太多或太扯,就超出了考题的论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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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13 1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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