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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97年坜小字第408号 案由摘要: 损害赔偿 裁判日期: 民国 97 年 03 月 25 日 资料来源: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97年版)第 194-197 页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小额民事判决 97年度坜小字第408号 原 告 徐○珺 被 告 李○开 诉讼代理人 李○云 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事件,于民国97年3月11日言词辩论终结 ,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国九十七年二 月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新台币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负担新台币参佰元,余由原告 负担。 本判决原告胜诉部分得假执行。 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主张:原告于民国96年6月17日下午5时许,至桃园县○ ○乡○○村○○路○段鲜○餐厅用餐,因内急想至厕所,路 中却遭被告所饲养之大狗咬伤左小腿,因而支出医疗费用新 台币(下同)7,741元,被告饲养大狗,明知会咬人,却未 戴口罩,因此疏未注意,咬伤原告,故被告不法侵害其身体 及健康,对于其丧失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应负 赔偿责任,爰依民法第184条、第193条规定,提起本件诉讼 ,并声明被告应给付原告40,000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 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等语。 二、被告则以:该大狗是绑在车库内,离至厕所路径有段距离, 是原告自行进入车库内而遭咬伤,而且大门上有牌示「内有 恶犬」,因此认为已尽注意之责等语置辩,并声明:驳回原 告之诉。 三、原告主张上情,业据提出诊断证明书为证,另被告对于伊所 饲养之犬咬伤原告腿部,致原告支出医疗费用7,741元等节 均自认在卷,此部分堪认信实,惟被告仍以上词置辩,经查 : (一)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 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 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0条第1 项定有明文。是以,立法上就动物占有人侵害责任,系采 中间责任原则,即先行推定动物占有人有过失,若其抗辩 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则须依动物种类、性质,就其已尽相 当管束,或纵经相当管束亦不免发生损害等节,负举证责 任。 (二)查被告抗辩系因原告自行进入车库行为始遭伊所饲于住宅 内之犬咬伤云云,惟证人吴峻毅证称:「96年6月17日约 在下午6点多,我与原告及另外两个朋友,同行至龙潭往 ○○村路上的一家餐厅,到了该餐厅后,因老板与我的朋 友认识,我与原告人在餐厅的厨房,因为想上厕所,就问 餐厅人员说厕所在那里,他指后方,说厕所在那边,我就 从后门先去上厕所,我经过被告住处铁门时,狗就从树里 冲出来,害我吓一跳,我问过工作人员,所以才沿着墙走 到厕所,等我上完厕所后,出来就看见原告踏入被告住所 铁门,就跳出来,而且当时脚上正流着血。当时铁门是全 部打开,狗在被告住所铁门内,躺在树下,绑狗的绳子很 长,狗可以跑到铁门口,人走进铁门狗就会冲出来,厕所 是在被告住所的后院,可以看到。如果当时铁门关起来的 话,我们就会绕路往后走。另外,餐厅工作人员有喊叫原 告不要进铁门,但还未来得及,原告就已经踏进去了被狗 咬了」等语明确,并绘制现场草图附卷可参,被告抗辩原 告自行进入伊住宅车库内始遭犬袭乙节,即已无以采信, 足认本件应系原告前往后方如厕行经被告住所铁门,甫踏 入之际,即遭被告所饲犬只咬伤,而被告住宅铁门毗邻鲜 ○餐厅,常有不特定餐厅人员及客人经过前方,被告自应 对所饲家犬为相当管束,避免误伤他人,被告固认门上有 警告标示,另餐厅人员亦有阻止原告进入等语,惟事发之 时,该处铁门既全部开启,并未关妥,外人自难辨识铁门 上有「内有恶犬」字样,又餐厅人员并非动物占有辅助人 ,不受被告指示,并无代被告履行管束动物之义务,亦难 认被告有遣人管束动物之实,而纵餐厅人员有呼喊阻止动 作,惟侵害同时间已然发生,难认对损害有生防免之效, 此外,原告所受3×1公分撕裂伤,并发蜂窝性组织炎,并 因而住院治疗,有上开诊断证明书可认,亦可认被告所饲 之犬对人具有相当攻击及伤害性,依动物种类、性质,被 告应为相当管束,惟被告并未另行举证证明已尽如何管束 ,或纵经相当管束亦不免发生本件损害,故被告占有之动 物加害原告身体、健康,其自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而原告 主张支出医疗费用7,741元部分,为被告所自认,是以, 原告请求此部分金额,为有理由,应予准许。末以,原告 就其余请求32,259元部分,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另受有丧失 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所需费用等损害,此部分之请求 ,应无理由。 (三)从而,原告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给付7,741 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之翌日即97年2月2日起至清 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逾此部份之请求,则属无据,应予驳回。 四、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主张及攻击防御方法,于判决 结果不生影响,无庸一一审究,附此叙明。 五、本件原告胜诉部分系小额程序为被告败诉之判决,依民事诉 讼法第436条之20之规定,应职权宣告假执行,惟其败诉部 分,假执行之声请即失所据,应并予驳回。 六、本件诉讼费用额,依后附计算书确定如主文第3项所示金额 。 中 华 民 国 97 年 3 月 25 日 中坜简易庭 法 官 林玮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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