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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读林东茂老师-刑法综览-「保证人分类」疑问
读林东茂老师六版「刑法综览」有关保证人通说分类时有疑问,请教学习法律的先进,谢谢。(还不很熟法律,提问方式有误请见谅)
第1-188页老师提到「可能基于学校的安排...教室内的同学或师生,彼此没有保证人地位.....」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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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7-01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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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归类再说明哪一种保证人之型态勒~~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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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回应我的问题
型态.....嗯....林老师把这例子列举在「基于密切的生活关系」的分类里
林老师的说法与我根深蒂固的观念有很大的冲突 表情
举例,船员船长之于乘客有保证人地位,发生船难时船长不能先弃船逃亡
之前新闻曾报导大陆发生地震,老师是最先逃命的那一个
依照老师的说法「师生、同学彼此无保证人地位」
所以那位老师无过失啰~只有道义上的瑕疵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7-02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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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保证人地位本来就是难判断,老师跟学本来就不是「基于密切的生活关系」
所以不能用「基于密切的生活关系」建立保证人地位,但是并不代表他就不用有
保证人地位,因为还有依法令或事实上或危险共同体得类型等等来审查~~~~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2 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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