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7-01 22:09 發表的 :
2.其實337本來不是這樣規定的,修法之後是有擴張的意思(以避免漏洞),不過原則上她還是會比較接近遺失物那邊的光譜,不過持有的定義刑法上本來一直就是一個重要的理論與爭議,認為本案屬於337其實也有道理,只要你解答時能順道理出學說實務的見解,雖然你自己的看法與其不同,只要有體系,一樣是會拿到高分的。
而且本案的財物已經掉出口袋,到底是不是還在持有下,的確是有不同可能的。
感謝L大大詳細的解說。嗯嗯^^,所以已經死亡的乙身上的錢,在法律的見解下是屬於「遺失物」,對吧^^
以L大大第一段的想法是說,乙若無人繼承,則錢會屬於國家所有,題意不可能會這樣出嗎?
我的想法是,題目若刻意不講明乙的繼承人,則乙身上的錢就不會是「所有物」而是「遺失物」,對吧^^
感謝指點迷津,我在寫的時候,會比較偏向「遺失物」的探討。
只是有一點小小的疑惑在於「無人繼承時」是否就無法論甲的罪責呢?
這樣應該不對
=>(一)乙死了,乙的錢歸國家所有------->甲拿了錢(國家所有)-------->甲的罪責???
或者是(二)乙死了,乙的錢是遺失物-------------->甲拿了錢---------------->刑法337??